河北灵寿县严把植物检疫关,确保种子质量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为确保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保证农民购买到合格的种子,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并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以及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均为劣种子。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外地繁种的大包装种子,运回本地分装成小包装,中间经过运输、仓储时有被有害生物侵染的可能,需进行重新检疫,按调运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从外地调运的种子,经本地换证再调运的种子,可以复检,但不收费。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县区之间调运时,都必须携带检疫证书正本;在县内或区内调运种子,可不用调运检疫证书,可凭县内批发商的发票或销售票证明。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水果、蔬菜、商品粮及储备粮均属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分装的蔬菜种子应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认为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以再次检疫,合格发检疫合格证,但不需要标注复检合格证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业部第49号令《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第5.2.5规定,分装种子应加注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和分装日期。农民朋友购买作物种子时,一定要仔细查验包装上是否标有正规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检疫证明编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进口种子苗木审批编号11位),如发现无检疫证明编号、冒用他人检疫证编号、伪造检疫证编号、不同品种使用同一个检疫证编号或有怀疑的种子,可到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以防购买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恨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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