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近期,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集中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
答:根据《价格法》规定,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均是2015年集中修订公布施行的。通过2015年的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平均减少了55%左右,保留的定价项目平均在45项左右。
2015版定价目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政府定价、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已经具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条件,有的政府定价项目在改革过程中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因此,需要及时对地方定价目录加以修订。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对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提出的“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为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巩固改革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部署各地对2015年地方定价目录开展评估和修订。
问: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答: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自2017年3月启动,经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评估、提出修订意见、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并对外公布等过程,历时一年多。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新一轮的地方定价目录修订。西藏定价目录因定价项目少(26项),已远少于各地平均数量,经过评估,暂缓修订。新疆定价目录修订已完成初审,近期将完成终审批复。
问: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中,我们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原则,放开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管结合,把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管细管好管到位。三是坚持有效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为有效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定价事项,下放给市、县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四是坚持定价项目清单化。将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在定价目录中予以列明,个别正在推进改革的政府定价项目也在注脚中予以说明,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问: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什么特点?修订后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此轮定价目录修订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不变,三变”。“三不变”,是指保持2015年定价目录的总体框架不变,保持13种类的定价类别不变,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三变”,是指根据定价项目的情况和政府管理的方式,对定价项目做出三种不同方式的改变,即放开一批定价项目,下放一批定价权限,规范一批定价内容。
(一)“放开一批”——进一步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
通过此轮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在2015年减少55%、平均45项的基础上,再减少30%,平均保留32项左右。保留的定价项目均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或网络型自然垄断特征,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等13种(类),大部分南方省份没有供热,只有12类。
(二)“下放一批”——定价权限进一步下放市县
将直接面向基层、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授权市县管理,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的定价管理权限,更加注重调动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大部分省份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和燃油附加费标准、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运价率、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部分医疗、殡葬、养老服务价格,部分景区门票价格,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等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如福建省通过修订定价目录,省级负责定价管理的景区数量由39家减少为8家,31家景区门票价格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有利于实施更为科学、合理的动态监管。再如安徽省,超过一半的定价权限已下放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三)“规范一批”——规范定价项目的分类、名称
一是规范定价项目分类。规范定价项目类别名称,并对个别省份的具体定价项目分类予以统一规范。为理顺定价项目的属性,统一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供排水”类别下,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到“文化旅游”类别下。
二是对定价项目名称予以统一规范。修订前,各地的定价项目数量差别主要体现在“重要专业服务”类别。此轮修订,除了对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下的定价项目进行了大幅压缩外,并统一定价项目的表述和统计口径,实现分类清晰、项目整齐、减少项目总数差距的目的。
三是对纳入定价目录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统一规范。修订前,个别省份考虑到部分项目已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未将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但这些定价项目本质是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为体现定价目录的完整性和定价项目清单化,此轮定价目录修订对这些项目予以了规范,统一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同时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平衡定价目录的稳定性和动态调整,对部分正在推进改革的项目,调整到目录的“脚注”中予以说明,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尾气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问:通过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主要放开了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
答: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主要对燃气、交通运输、教育、重要专业服务等类别的定价项目进行了缩减,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一是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公用事业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部分省份放开了燃气领域的车用压缩气销售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进销差价、管道煤气出厂价格;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铁路货运和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部分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竞争性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运价率(如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和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
二是为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放开公益性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教育领域,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个别省份根据省政府规定依法保留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部分省份还放开了高校高中合作办学收费;养老服务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非政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殡葬服务领域,放开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环保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建筑垃圾处置和垃圾焚烧处置收费;住房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定向安置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部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非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租金;文化领域,部分省份放开(取消)了有线电视安装收费、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是为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放开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专业评价类服务收费标准,如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气象评估及防雷技术检测服务、消防安全评价服务、大气环境评价服务、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检测及评价服务、水文专业服务;二是质量检验检测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如安全和消防设施监测、环境监测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检测,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安防工程检验、避雷装置检验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电气设施检测,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委托性产品质量检验。三是救援救护服务收费标准,如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矿山救援。四是交易平台或场地类服务收费标准,如建设工程类、矿业权、企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农产品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使用、海关监管仓库服务。五是部分司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如部分省份放开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六是培训认证中介类服务收费标准,如垄断及强制培训,学历认证,毕业生就业代理或中介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船员培训;七是专业技能服务收费标准,如房产测绘,节能评估、日照分析、工程造价咨询。八是公用事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部分省份放开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中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有线电视预埋改造收费。
此外,还放开(删除)了食盐价格、路(河)产损害补(赔)偿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收费、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等项目。
问:此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哪些亮点?
答:总结梳理本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过程及取得的成效,我们觉得至少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系统上下认识高度统一,工作效率大幅提升。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地方定价目录在2003年制定,之后时隔12年,各地于2015年集中修订了地方定价目录。这次修订,中间仅间隔2年时间。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一方面是价格工作系统能够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方向,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形成了深化价格改革的强大动力,减少了改革过程中的思想阻力;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价格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客观上需要我们加快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
二是定价范围持续大幅缩小,改革成果更加巩固。2015年集中修订时,定价项目缩减约55%,此轮修订后,各地的定价项目继续大幅缩减,进一步减少30%。地方定价目录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法律依据。通过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将近年来各地推进价格改革取得的成果以目录形式予以明确,不仅巩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定价范围更加聚焦“百姓身边事”。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将定价范围更加集中于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水”“电”“气”“热”“住”“行”“教”“医”“老”“游”等方面,政府集中力量加强监管,有利于保持这些价格的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同时,进一步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是与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统筹协调。近两年,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法律法规修订力度加大,如此前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技术检测等专业服务已不再是强制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民办教育收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了新的表述。因此,本轮修订特别注重与相关改革、法律法规修订相协调,放开了相关价格。
问:新版地方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答:新版地方定价目录颁布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对已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有利于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价格反应更为灵活,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权力边界。地方定价目录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定价的权力清单,清单之内是法定定价权力,有定价权的部门必须依法作为,不允许乱作为。新版地方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内。通过重新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将地方政府定价权力有效地关进了“目录”的笼子里,并通过科学合理、动态调整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定价权力边界。
三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定价。对政府定价目录的调整和政府定价项目的公开,增强了政府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问:对于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中的项目,定价机关将如何管理?
答:对于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项目,定价机关将从两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要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定价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让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切实把政府定价做到管细、管好、管到位,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规定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的要求。因此,在实施新版定价目录的过程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定价方式改革,要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上来,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问:新出台的地方定价目录大幅取消政府定价项目,对于这些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加强监管?
答:新版地方定价目录放开了一批已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对这些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异常波动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而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和精力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政府将更加注重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
二是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
三是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并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