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

王忠团等:

你们寄来的《对农办农函〔2013〕18号的回复的补充申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兴平市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项目及标志牌调整变更情况,已经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意见》(农办农函〔2013〕18号)予以明确答复。

二、关于来信反映的耕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的问题,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请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三、关于来信所提兴平市西吴镇马村、高渡村、西二村耕地承包经营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尚处试点阶段,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你们所需信息可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询。

此外,为协助解决你们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将来信转陕西省农业厅,请他们协调当地农业部门提供必要的帮助,请及时与当地农业部门进行沟通。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9 日

附件:

2013(农办农[2013]82号).CEB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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