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草胺再评价程序启动,相关生产企业需报送丁草胺再评价资料

关于报送丁草胺再评价资料的函

各丁草胺农药生产企业: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丁草胺在我国登记时间早,使用量大,且存在潜在环境影响风险。为此,农业农村部对丁草胺启动再评价程序,并委托我所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工作。为准确掌握丁草胺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现就做好丁草胺调查资料报送工作函告如下。

1 填报内容

(1)丁草胺近两年生产、销售情况等数据(见附件1);

(2)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监测信息(见附件2);

(3)丁草胺使用造成水体影响情况调查信息(见附件3)。

2 完成时间

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我所。

3 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雨(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再评价科);

电话:0531-81608130,邮箱:xiayu@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0号(邮编250100)。

附件:

1 丁草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2 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调查表

3 丁草胺使用对水体影响相关材料调查表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丁草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时间: 经办人: 电话: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备注:每个产品填写一张表格;原药折百,制剂为实物量。

附件2 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备注:根据自己掌握或经营、使用者反馈信息填写。

附件3 丁草胺使用对水体影响相关材料调查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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