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集体产权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

近日,山东省印发实施《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到2021年,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褚瑞云介绍,与中央意见相比,山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不少创新之处,在改革范围、时间进度、工作要求、严肃纪律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改革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农村(居),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在工作要求上,山东省总结试点经验,在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管理、股份权能拓展、助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提出到2020年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

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山东省将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和拓展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等七个方面重点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率接近34%,各类新型农业主体(包括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40多万家。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王金宝认为,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是大趋势。

王金宝表示,放活经营权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山东省当前的两项重点工作。同时,他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要尊重实际、尊重市场规律,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政府部门不应该下指标、定任务,而应该做好制度创设,搞好服务,优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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