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中国种子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通过后的《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施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协会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种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范围是以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为主的会员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3年以上,有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均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近3年没有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未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董事长、总经理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处罚。
第三条 信用评价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公正、客观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3年。信用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按要求报送年报。有效期到期后,原信用等级证书作废。信用企业按要求报送年报,接受抽查,没有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信用等级到期后又没有提升信用等级要求的,无需重新申报,由协会颁发新的证书;有提升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和AAA信用等级已满6年的企业,需重新申报,经评价后获得新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在争取农业农村部专项支持的基础上,由会费作补充,对申报企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种子协会联合省级种子协会(种子管理局、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国种子协会负责行业信用评价的整体组织工作,并设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省级种子协会(种子管理局、站)协助负责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并成立初审小组。
第七条 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是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中国种子协会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和特邀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审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工作行使解释权;研究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文件,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的宣传与推广,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种子行业协会(种子管理局、站)的信用评价初审工作;
(二)受理申请企业的申报工作,征集和核查申请企业信息;
(三)建立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库,专家库由种子管理、种子科技、法律法规、财务审计、信用评估等专家构成;
(四)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价,按要求完成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等级标牌、证书等制作工作;
(五)公布评价结果,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为信用好的企业做好宣传,树立诚信样板;
(六)建立和维护参评企业数据库(档案),跟踪检查信用评价后续工作,为会员提供信用等级评价咨询;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等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内容分为综合素质、管理、竞争力、信用记录、财务等五项指标。
第十条 综合素质指标包括:领导层素质、技术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组织机构、经营年限和企业荣誉。
第十一条 管理指标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危机管理。
第十二条 竞争力指标包括:创新能力建设、自主创新及品牌建设、生产水平、市场占有率、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信用记录指标包括:诉讼记录、消费者评价、抽检记录、纳税记录、劳保记录、生产安全记录、环保记录、企业履约状况、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售后服务、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包含的五项指标总分为1000分,各项指标分要素按分值打分,根据总分得出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和C九级。
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及评判标准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拟定,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会员企业,自愿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含申报书的电子稿)均提交至所在的省级信用评价初审小组。
第十七条 省级初审。初审工作由申报企业所在省级信用评价初审小组组织,主要审查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性意见,报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专家评价。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分5个组对综合素质、管理、竞争力、信用记录、财务五个指标进行评审。每个组3-5名专家,依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含要素分值及评价标准》逐项评分。
在评审过程中,专业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发生质疑时,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可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对需要核实的情况,必要时派员到参评企业实地考察,或者到相关单位佐证核实,直到获取可确认的真实、有效参评数据。对经核查仍无法获得可确认数据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审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听取信用评价办公室汇报,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与企业沟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与参评企业沟通,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期望值差距较大,可以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通过中国种子协会网(www.cnsa.gov.cn),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参评企业、本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评议和监督,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反映人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接到反映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反映人反馈。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和公示。因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异议,经确认属实的,3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告与授牌。由中国种子协会发文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参评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名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种子协会(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中国种子协会向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统一样式和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企业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每年按要求报送年报。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对企业年报数据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信用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占信用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抽查方式采取书面或现场等形式,抽查对象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与省级种子协会(管理站、局)信用评价初审小组商定。
第二十五条 不按要求报送年报的企业,视为放弃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将被取消;在抽查中发现数据作假的企业,经领导小组批准,撤消或降低信用等级;经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确定侵权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确定侵犯他人品种权的企业、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的企业等取消信用等级;因生产销售真实性不合格种子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以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为准),撤消或降低信用等级;有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根据评价分值表扣除相应分数后,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通过中国种子协会主办的网站、期刊和中国种子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平台,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企业进行宣传,树立诚信样板。
第二十七条 将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列入行业信用红名单。
第二十八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为信用好的企业争取支持和优惠政策;在企业申报其他荣誉、兼并重组、品种权交易等方面,为信用好的企业提供信用证明。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种子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请信用等级AAA级的企业介绍经验,推进全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