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新华社石家庄3月30日电(记者李继伟)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就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此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出现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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