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研究进展与生产现状

作者单位: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北京农学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转基因作为生命科学的核心技术,在食品、农业、环保、医药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的研发和应用,促使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逐渐扩大,因而转基因农产品和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所占市场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转基因食品即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衡量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的指标主要包括营养成分(与非转基因农产品之间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和抗营养因子、毒性及致敏性、标记基因的安全性(如耐抗生素)以及非预期效应(长期效应)。2016年转基因作物的全球种植面积高达1.851亿hm2,比2015年的1.797亿hm2增加了540万hm2,即增加了3%,除2015年以外,这是第20个增长年份。全球26个国家(包括1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其中发展中国家的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54%,而发达国家的种植面积占46%。除了四大作物(玉米、大豆、棉花和油菜)外,转基因作物还扩展到了甜菜、苹果、木瓜、茄子和马铃薯等农作物,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的选择。

与传统育种技术不同,转基因技术为创造优良种质资源和培育植物新品种开辟了新的道路。然而,转基因作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能忽视。目前,一些人认为转基因作物的开发和使用是农业发展的关键,而一些人则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营养成分、毒理性、潜在致敏性、外源基因等安全性存在担忧,认为这种技术进一步加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本文从营养学、毒理学、致敏性、免疫性等角度评价了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阐述了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监管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转基因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发展建议,以期为转基因产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的评价主要包括营养学评价、新表达蛋白和全食品的毒理学评价、致敏性评价和免疫安全性评价,并结合期望效应和非期望效应进行综合性评价。

1、转基因农产品营养学评价

营养学评价是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依据实质等同性原则。目前,国内外许多学者已对转基因番茄、大豆、水稻、玉米、马铃薯等农产品的营养组成、含量及其营养价值等进行大量研究。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评估比较了反义PGcDNA转基因番茄FLAVRSAVR和常规番茄的营养成分,发现两者没有显著区别。美国Monsanto公司有关人员对草苷膦抗性转基因大豆与常规对照大豆种子之间的关键营养成分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并未发现两者存在差异。朱元招等研究抗草甘膦大豆及豆粕营养成分和抗营养因子时发现,两者相比未发生显著变化,在营养上具有实质等同性。Cao等发现转BtCry1c基因水稻和非转基因对照的营养成分相似。杨瑞芳等通过对比转基因抗虫水稻秀水134-Bt与其原亲本秀水13中稻米的关键营养成分,指出134-Bt保留了原亲本水稻的关键营养成分。左娇等归纳多年研究结果,均得出“食用转基因玉米是安全”的结论。研究表明,国际上批准生产的转基因农产品、我国颁发安全证书的转Bt基因水稻和转植酸酶玉米均与非转基因农产品具有等同的营养功效。

2、转基因农产品毒理学评价

毒理学评价是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评价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目前国内外关于转基因农产品的毒理学评价报道较多,研究均表明转基因食品与其亲本对照具有同样的安全性。如荷兰瓦赫宁根大学的学者用转Bt基因的西红柿喂养老鼠和兔子,并对其进行了健康评价,发现短期内老鼠和兔子均未出现不良反应,在其体内也没检测到发生免疫毒性的蛋白质。Cao等分别把转BtCry1c基因水稻和非转基因对照按照70%的比例添加到饲料中,对大鼠进行90d的喂养试验,发现动物无进食量、血生化、脏器重及病理学等不良现象及异常现象。Liu等通过大鼠90d喂养实验发现,食用转cryAc-M玉米的大鼠未出现不良反应,转基因玉米与传统玉米同样安全。此外,2002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USNationalResearchCouncil)调查8.1亿hm2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长达14年,宣布未发现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害。Nicolia等总结了从2002-2012年总共1783项关于转基因作物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转基因作物到目前为止对人类或动物无害,其中有43.2%与转基因食品、饲料有关。

经外源基因表达产物和转基因全食品毒理学评价证明,国际及国内批准生产和颁发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产品(包括大豆、玉米、大米等)与非转基因对照同样不具有毒理学意义上的安全风险。

3、转基因农产品致敏性评价

FAO/WHO在国际食品生物技术委员会与国际生命科学会判定树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判定树法是目前国际上转基因农产品致敏性安全评价最常用的方法,主要从外源基因来源判断、氨基酸序列相似性比较、特异血清筛选试验、靶向血清筛选试验、模拟胃肠液消化试验、动物模型建立这五方面进行评价。其中BN大鼠是转基因农产品蛋白致敏性评价中最适合的动物模型。向钱等研究也证实BN大鼠致敏动物模型是比较理想的评价食物蛋白质过敏性的动物模型。Dearman等和Knippels等研究表明,BN大鼠免疫球蛋白(特别是IgE)具有高反应性,在遗传特性上与食物过敏人群非常相似,较适合作为转基因食品蛋白致敏的动物模型。Zhou等研究发现BN大鼠会对重组后的人乳铁蛋白产生的过敏反应较弱。贾旭东等通过全食品喂饲的方式给予BN大鼠S86转基因大米,结果并未发现该转基因大米对BN大鼠具有致敏性。

4、转基因农产品免疫性评价

免疫安全性评价作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中极为敏感、有效的评价手段已成为科学家研究的热点之一,主要包括组织病理学观察、免疫器官指数分析、常规非特异性免疫功能分析、特异性体液免疫分析、细胞免疫分析、肠道黏膜免疫分析6个方面。例如邢福国等结果表明转Cry1Ac/Sck基因大米对小鼠免疫功能的影响与非转基因亲本大米基本相同,未对小鼠免疫功能产生不良影响。Zhou等发现重组人乳铁蛋白(rhlF)与已知的牛乳过敏原氨基酸序列的相似度高达71.4%,而且未发现rhLF与鸡蛋、牛奶过敏患者血清中的IgE发生特异性免疫结合。Teshima等评价转基因玉米对实验动物(大鼠和小鼠)机体免疫力的影响,结果发现转基因玉米组除血清中目的蛋白IgA和IgE未被检出,并且目的蛋白IgG轻度升高外,其他指标均未发现异常。目前,国内对转基因农产品免疫性评价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全血和血液生化指标的分析,因此,建立一套实用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免疫安全性评价标准和规程刻不容缓。

5、转基因农产品非预期效应

非预期效应包括可预料的非预期效应和非可预料的预期效应,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转录组学、蛋白质组学和代谢学。Cheng等研究表明,在转录组学水平上,常规大豆品系间基因表达差异水平要显著高于转CP4-epsps基因大豆与非转基因对照间的差异。Lehesranta等应用蛋白质组学技术筛查转基因马铃薯与受体马铃薯的差异蛋白质。Le等应用代谢组学技术筛查转基因拟南芥与受体拟南芥的差异代谢产物等。

二、国内外转基因农产品生产及监管现状

目前全球26个国家(19个发展中国家和7个发达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表1),截至2016年种植面积达到1.851亿hm2,自1996年转基因作物商业化以来增加了110倍。其中,转基因大豆的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50%,复合性状转基因作物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41%,仅次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占比为47%)。然而在对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安全性监管理念和现状上,全球主要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家,如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展中国家巴西、阿根廷等,存在差异较大。

1、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1)美国

2016年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TheInternationalServicefortheAcquisitionofAgri-biotechApplications,ISAAA)报告称,美国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7290万hm2,占全球种植面积的40%,是全球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种植国家。除转基因小麦未被批准商业化种植(仅允许试验和研发)外,主要作物如大豆、玉米、棉花等皆有转基因品种。美国农业部(USDA)统计表明,截至2016年,美国各州种植大豆平均90%以上为转基因品种。在民众态度方面,McCluskey等调查发现,当转基因食品价格低于非转基因食品约23.9%时,大部分美国受访者会选择购买。

在立法和监管上,美国采取的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奉行“可靠的科学原则”,施行非强制性的标识制度,要求只有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物的成分有重大不同,或含有致敏性成分时才需标识。在州立法层面上,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州分别于2002年、2012年、2013年试图以公民投票方式对强制转基因标识等加以立法,但结果都未通过。2013年5月起,美国东北部的康涅狄格、缅因、佛蒙特三个州,分别通过了转基因强制标识法案。三个州法案相似之处在于:
转基因食品必须强制标识,且规定了标识产品范围与内容;
处罚规定相同,要求任何被发现违法者将按每件商品,处以每天不超过1000美元的民事罚款;
转基因食品不得被称为“天然的”食品。
由于长期以来美国缺乏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统一规定,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6年7月29日签署了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法案。新法要求,食品生产商需要标识产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但可自主选择标识形式,使用文字、符号或由智能手机读取的二维码。农业部将利用两年时间撰写相关规定,包括说明食品中究竟含有多少成分的“生物工程加工物质”才必须标注转基因成分。该法案将取代美国佛蒙特州此前通过的一项法案,成为全美通用的转基因标识法案。

2)欧盟

与美国不同,欧盟严格限制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针对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采取下放决定权的管理模式,即允许欧盟成员国自行批准、禁止或限制在本国境内种植转基因农作物。以玉米为例,MON810型玉米是目前唯一在欧盟获批可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但其种植面积仅占欧盟玉米总种植面积的1.56%,仅限于几个欧盟国家内种植。在消费者认知和态度上,欧盟有70%的人表示不想吃转基因食品,他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十分敏感。但同时也有一些研究显示有小部分的欧盟消费者愿意购买转基因产品。截至2016年,欧盟仅有4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玉米:西班牙(129081hm2)、葡萄牙(7069hm2)、斯洛伐克(138hm2)、捷克(75hm2),总种植面积136363hm2,比2015年的116870hm2增加了17%。除种植以外,欧洲也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以满足地区内各国的需求。进口作物中,转基因大豆尤为受到欢迎。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欧盟地区进口豆粕约2095万t,大豆1300万t,是世界第二的大豆及大豆制品进口市场。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提到:所有通过审批的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都证明了其安全性,并指出所有审批对象均经过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FoodSafetyAuthority)的严格检查。

当前全球范围内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监督,欧盟转基因法规体系比较系统和全面。欧盟在20世纪80年代末建立了生物技术法规,以后不断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由于欧盟境内频发的关于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上的报道,促使欧盟在法律层面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其法律管制框架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针对转基因生物(如农作物);第二层次针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生物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此外,欧盟还设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用于监督管理食品的安全生产,包括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在转基因农产品审批方面,取消了各成员国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力,统一交由欧盟行使,并废除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进口转基因农产品的权力,即废除原有的“简易程序”。另外,欧盟标识制度和可追溯性法规也值得一提:标识制度规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阈值为0.9%,即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时才可不贴标签;可追溯性法规则规定,应建立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系统,使每一种转基因生物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代码,无论生产商还是经销商都必须建立信息档案,从而形成了一个可以严格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系统。

3)日本

目前日本尚未批准在其境内商业化种植转基因农作物,但市场上有大量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查后允许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包括8种土豆、12种大豆、181种玉米等。《朝日新闻》曾报道,在日本进口的约3000万t谷物中,约有1700万t为转基因农作物。

关于标识制度,日本采取的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在转基因食品溯源上,日本在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监督管理下,依据转基因食品标识标注法,主要通过IP身份保存系统和标签标识系统,初步建立了日本转基因产品溯源管理模式。文部科学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四个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规定安全性评价程序为开发者先行评价,继而由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查。

4)加拿大

加拿大是全球排名第四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2016年种植面积为1155万hm2,比2015年(1095万hm2)增加了5%,平均应用率为93%,与2015年持平。2016年加拿大种植的四大转基因作物为油菜(753万hm2)、大豆(208万hm2)、玉米(149万hm2)和甜菜(8000hm2,应用率为100%),并且首次种植了低木质素苜蓿(809hm2)。这些作物的总种植面积也增加了5%,从2015年的1174万hm2增加到1238万hm2。该国在增加油菜、大豆和玉米总种植面积的同时,增加了相应转基因品种的种植面积。加拿大油菜委员会通过增产技术积极推进到2025年生产2600万t油菜的战略计划。大豆种植面积的增加是由于其盈利性和高油籽价格。对于玉米来说,因为较低的汽油价格,汽油和乙醇消费的增加刺激了玉米的种植。

作为转基因作物种植和出口大国,加拿大政府对转基因食品持支持态度。在立法和监管上面,加拿大没有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专门立法,而是在法律制度中分散存在。加拿大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以产品本身为基础,而不涉及产品生产过程,主要体现在全面上市前安全评估制度和食品标签制度两个方面。转基因食品在加拿大进行商业化上市销售前需经过加拿大卫生部、环境部和渔业海洋部等部门严格的安全评估过程,上市后接受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过食品标签制度管理。当某一转基因食品通过安全性评估上市销售后,加拿大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不作继续监管。在标签管理制度上,目前加拿大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标签采取自愿标识的方式,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基因成分含量限值。

2、主要发展中国家

1)巴西


自2003年巴西政府正式批准转基因大豆以来,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逐年递增,成为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长最快的国家。目前巴西已成为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和大豆出口的第二大国家。在立法和监管上,巴西最新的《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指出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最终由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决定。在管理体系上,巴西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其中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安全评价由国家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国家生物安全理事会批准决定。此外,国家建立了生物安全信息发布系统(SIB),系统发布与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相关的分析、批准、注册、监控和调查活动的信息。在标识管理上,巴西《生物安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1%的食品必须在商品标签含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由一个黄色三角形中间黑色大写字母“T”构成。但该警示标识限制了对转基因食品的消费,巴西众议院全会于2015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签无须带有警示标识的法律草案。根据此法律草案,以转基因饲料饲养的动物,其衍生产品也不需要在标签中带有警示标识;制成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1%的食品,厂商仍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关于转基因性质的信息,但该法律草案并未规定信息提供的标准。

2)阿根廷

2016年,阿根廷仍然保持其全球第三大转基因作物生产国的排名,仅次于美国和巴西,占全球种植面积的13%。该国种植了2382万hm2转基因作物,其中包括870万hm2转基因大豆、达到最高纪录的474万hm2转基因玉米和种植面积有所减少的38万hm2转基因棉花,比2015年的2429万hm2减少67万hm2,这主要是因为大豆种植面积的减少,还有小部分原因是全球棉花价格低导致的棉花种植面积的减少。不利的气候条件影响了小麦的种植,还影响了仅次于小麦的第二大作物大豆的种植。另一方面,玉米种植面积的增加主要是因为有利的气候条件。由于阿根廷转基因作物几乎达到了97%的最大应用率,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扩张将通过应用新的作物和性状来实现。

在立法和监管方面,阿根廷具有较为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其中,农畜渔食秘书处(SAGPYA)是该国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管部门,也是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最终决策机构。审批程序有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产业化种植的审批。体系管理采用分阶段的模式,即在转基因作物的实验研究阶段、环境释放阶段、生产性试验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阿根廷不强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因为民众充分信任本国国内的法规和标准体系,转基因作物经审批后,其食用安全性便已经得到确认,同时目前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在营养成分方面并无不同,也没有负面作用,因此阿根廷认为不应该强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安全性监管理念和现状上存在差异。美国作为当前世界上主要转基因研发和大规模商业化种植的大国,在现行法律和法规上对转基因监管较为包容和支持,而民众大多以价格进行经济理性上的选择和接纳。整体而言,相比较于欧盟和日本的谨慎和保守的监管体制,美国大众主流观念和法律对转基因安全性持较为信任的态度。

3、我国转基因生产及监管现状



1)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种植现状及公众态度
2016年,ISAAA发布年度报告称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约为279万公顷,居世界第八位,主要种植作物为转Bt基因棉花,种植面积为278万公顷,此外,我国还种植少部分转基因番木瓜和杨树,转基因抗病毒番木瓜种植面积为9000公顷,转基因杨树种植面积不到10000公顷。截至2012年底,我国转基因棉花种植率已达95%,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等植棉大省已达100%。2014年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7017万吨,转基因豆粕超过5600万吨。

公众态度方面,不同调查研究的结果并不一致。例如,McCluskey等于2002年在北京的一家超市、两个市外市场和一个购物区内对599人进行的采访表明,我国消费者对转基因的态度相比于其他欧盟、日本等国家是较为赞成的,趋向于积极方面。而黄季焜等在调查中发现大约20%的中国消费表明即使转基因食物价格有大幅度下降也绝不会购买。

2)我国转基因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最高可处货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对我国转基因安全监管机构职责进行初步划分,其中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01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农业生物转基因工程的试验和研究、生产和加工、经营和流通、进口和出口各活动环节的所需条件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2002年以来,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先后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并建立了从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到标识管理的一系列制度。2002年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定的法规,建立了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和标识制度。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食品安全法》。2015年和2016年,农业部分别印发和制定了《农业部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以持续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的安全监管,并确保其规范有序。

三、我国现阶段发展转基因农产品面临的问题

1、转基因相关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立法层次低、部门协调不好等问题,如现阶段法律仅局限于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见一部从整个生物安全角度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高立法层次的综合法律。此外,当前我国法律中强制标识制度虽然严格,但却对转基因成分的含量没有规定。加之标签上呈递的内容有限,过于简单的信息难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由于“显著标识”的定义不明确,在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产品相比没有优势的现状下,转基因标识系统的不规范造成消费者在超市消费时,会有误买转基因食品的情况发生。

2、安全监管执行难

当前转基因相关法律和法规在执行中出现很多现实难题,如机构设置、安全性认定和商业种植认定等。此外,依托一些科研院校进行安全性认定和资质评定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认定失责和监管不力现象,加剧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另外,基层农业从业者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虽然自2009年以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但现实中“属地管理”使得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出现脱节,即政策法律制度在中央,执行操作在地方,导致现实中的地方监管出现实质性的缺位。

3、公众对转基因安全性了解甚少

在现有国情下,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已势不可挡。我国转基因重大专项中有25%的经费用于安全性研究,但由于相关科研成果并未公开,再加上当前某些媒体和公众人物及组织对转基因安全的“妖魔化”宣传和引导,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担忧和不信任。现如今农业部并未批准任何转基因主粮的种植,但是因为农作物的消耗量远远大于自给率,我国不得不选择大量进口转基因农作物如大豆等。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安全的担忧。同时,由于缺少相关转基因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而公众用来获取相关资讯的各大网站、社交平台等媒体又存在一些失真的内容和报道,导致公众对转基因农产品的食用安全性产生了极大的误解。另外,当前我国的转基因论战,“挺转”和“反转”意见分歧较大,且相关人士和群体的知识结构和储备差异甚大,因此客观且理性的对话较为欠缺,更加剧了公众的猜想和担忧,对政府监管和公信力形成较大压力。
4促进我国转基因产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1、健全转基因相关法规

对于我国法律法规出现上述的问题,制定一部完整的《生物安全法》势在必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适用此法。此外,通过完善强制标识法规和可追溯原则可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公开透明信息,保障生产者知情权。建议相关部门从我国现有技术条件以及消费者的态度出发,基于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规定能安全检测出的转基因成分的比例,借鉴欧盟和日本的法规,在0.9%和5%之间作出一个科学的选择,便于量化操作和执行。鉴于目前市场上转基因食品管理较为混乱,与美国不提倡消费者“知情权”不同的是,我国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立足点始终以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严格管理转基因作物种植和食品生产,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如提高罚款额度等,建立生产主体和企业的诚信档案。增加法律法规应有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配套相应的操作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转基因安全执行力度

设立专门的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种植资质评定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认定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详尽、统一的转基因安全评定标准。机构可依托科研院校设立,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实现专门的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性监管小组在我国各地区、各级政府全覆盖,统一贯彻中央法律法规,加大地方监管力度,并确保不同行政层级之间的信息对称,减少中央和地方在政策制定和现实执行之间的矛盾。

3、加强科普宣传

由于我国公众对于转基因产品的态度不一,有必要适时进行科普活动。建议我国成立专门科普小组,学习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专门的网站,加强转基因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还可以在各大社交网站上及时收集和发布信息,并适时在各大高校、公共场所进行讲座,提高全民素养,为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气氛。可以适当考虑增加公开且理性的辩论和对话,以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转基因产品。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公众对其安全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存在一些疑虑和担心也是很正常的。正是基于此,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科学普及”。要对转基因发展的科研、产业化和行业管理三个层面作出全面统筹,使这项新技术实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价值。

五、结语

目前我国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人口数量持续上升,人们对食品品质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转基因农产品以其高产、抗病虫等优点得到快速发展,转基因农作物比重日益增加,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是不可回避的议题。虽然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检测手段已与发达国家持平,检测指标也已超过了国外的标准,但缺少对成分含量的规定,以及一套信息明确的标识体系。社会各界在这一研究方面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国家需进一步开展更为细致的研究。另一方面,需要对公众态度进行全面的调查,并采用恰当的手段普及转基因相关知识。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综合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基于我国国情改进现有法规的不足,并加大各级执行力度,最大化减小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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