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有条件批准拜耳收购孟山都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孟山都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8-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拜耳股份公司(BAYER AKTIENGESELLSCHAFT,KWA INVESTMENTCO.,以下简称拜耳)收购孟山都公司(MonsantoCompany,以下简称孟山都)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2月5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7年1月25日,申报方因更换代理人撤回申报。2017年2月9日,申报方重新申报。2017年2月24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4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7年7月1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7年9月8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大果番茄种子等蔬菜种子市场,全球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及数字农业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拜耳。该公司于1863年在德国设立,在德国和西班牙多地上市,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药品、消费者健康和农作物科学等。
被收购方:孟山都。该公司于2000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至1901年,主要业务包括生产和销售种子、转基因性状、作物保护产品等。
根据交易协议,拜耳拟以每股128美元收购孟山都全部股权。集中完成后,孟山都成为拜耳的全资子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拜耳和孟山都在非选择性除草剂、甘蓝种子、黄瓜种子、辣椒种子、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长日照洋葱种子、大果番茄种子、玉米性状、大豆性状、棉花性状、油菜性状、数字农业等12个商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在玉米种子杀菌包衣剂、玉米种子杀虫包衣剂和杂交玉米种子等3个商品市场存在纵向关系。
1.非选择性除草剂是不区分杂草和作物的除草剂,与专门针对特定杂草且能保护作物的选择性除草剂相对应。草甘膦和草铵膦是全球最主要的两种非选择性除草剂,二者主要用途、应用领域、靶向杂草、主要客户等基本一致,因此非选择性除草剂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2.蔬菜种子可分为常规种子、杂交种子和转基因种子,本交易只涉及杂交种子,不同作物的杂交种子分别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同时,部分蔬菜种子还可按种植环境、产品特性等进一步细分。
3.玉米种子杀菌包衣剂是一种杀菌剂,用于在种植前对玉米种子进行预处理,起到防止菌害的作用,具体产品形式为在种子外包裹杀菌药剂,随着种子生长相关药物逐步释放,从而延长药物的有效期。玉米种子杀菌包衣剂专为玉米种子生产,其有效成分、主要用途、作用方式与其他杀菌剂有明显区别,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4.玉米种子杀虫包衣剂是一种杀虫剂,用于在种植前对玉米种子进行预处理,起到防止虫害的作用,具体产品形式为在种子外包裹杀虫药剂,随着种子生长相关药物逐步释放。玉米种子杀虫包衣剂专为玉米种子生产,其有效成分、主要用途、作用方式与其他杀虫剂有明显区别,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5.杂交玉米种子是通过杂交生产的具有玉米成株、结果能力的种子,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6.性状是指可遗传的作物形态结构、环境适应性等特征的总和,直接决定作物产量、成熟期、重量、高度、抗除草剂和杀虫剂等性能,包括转基因性状和非转基因性状。性状可按作物种类细分,如大豆性状、玉米性状、棉花性状等,不同作物性状,分别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
7.数字农业是指将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计算机技术、通讯和网络技术、自动化技术等高新技术与地理学、农学、生态学、植物学、土壤学等学科结合,通过动态信息系统对作物生长全过程进行监测、调控的农业生产模式。
(二)相关地域市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的非选择性除草剂、玉米种子杀菌包衣剂、玉米种子杀虫包衣剂等农化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向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生产和销售需获得专门许可证,成分及使用方法因地域不同存在差异,中国客户和农业公司主要在国内购买相关商品。因此,以上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的种子生产和销售需获得专门许可证,进入市场前必须向农业主管部门登记、进行田间试验,且要遵循中国禁止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等管理规定,必须适应各地独特的农业气候条件、农艺条件、农户作业习惯等。因此,以上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3.本案涉及的性状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许可使用业务,主要竞争者也在全球范围开展竞争,客户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因此,以上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4.本案涉及的数字农业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竞争,各国对数字农业没有明显准入壁垒,客户在全球范围选择供应商。因此,该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大果番茄种子等蔬菜种子市场,全球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及数字农业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此项集中在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对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的控制力。2016年,孟山都和拜耳分居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第1、3位,合计份额远高于其他竞争者,缺乏有效竞争约束。由于掌握大量制剂专利,拜耳和孟山都非选择性除草剂在中国市场利润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说明双方在该相关市场具有较强控制力。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国禁止销售和使用非选择性除草剂百草枯,作为仅余两种非选择性除草剂草铵膦(拜耳)和草甘膦(孟山都)的重要创研者和主要供应商,拜耳将同时拥有上述两种产品,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将减少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竞争。拜耳是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重要竞争者,其主打产品草铵膦在百草枯被禁止使用后成为孟山都草甘膦唯一替代产品。近年来,随着草铵膦产品逐步推广,拜耳在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份额快速增长,成长为排名第3位的竞争者。从长远和动态分析,拜耳是孟山都的重要竞争约束。因此,本项集中将实质性减少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竞争。
3.拜耳有动机和能力围绕非选择性除草剂从事种子、性状、农化产品捆绑销售行为。拜耳和孟山都同为全球种子市场重要竞争者,已将农化产品(如非选择性除草剂)优势植入种子和性状研发中,开发了大量性状专利。证据表明,拜耳和孟山都已在部分国家推行将种子、性状、农化产品捆绑销售的模式,采购其包含特定性状种子的农户只能使用配套非选择性除草剂等农化产品才能达到抗除草剂、抗杀虫剂、高产等效果,其他农化产品作用较弱。此销售模式显著提高相关市场竞争成本,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交易完成后,拜耳在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力量进一步增强,围绕非选择性除草剂从事相关捆绑销售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进一步强化。
4.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竞争是资金、技术和研发能力的综合竞争。由于新活性成分筛选成功率日益下降、研发成本日益增加、环保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新产品上市难度不断加大、周期不断延长。草甘膦和草铵膦产品推出四十年来,市场上一直未出现新的有效替代产品。因此,相关市场短期不会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二)此项集中在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的支配地位。2016年,拜耳在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份额为45-50%,孟山都市场份额为10-1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高达60%以上。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结构比较集中,前4位竞争者占据8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为3178,集中后指数为4484,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1306,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拜耳可能从事涨价等单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拜耳和孟山都是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重要竞争者,近年来,集中双方市场份额稳中有增,且利润率一直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说明市场对集中双方产品需求旺盛。拜耳有动机和能力从事涨价等单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农户等下游客户的利益。
3.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蔬菜种子研发周期较长,需经过杂交、选育、评估、测试、试种、商业化等多个环节,开发一个成熟品种需耗时6-10年,需要依赖庞大的种子资源库和专业研发队伍,而且研发连续性较强,需要持续性投入。因此,相关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三)此项集中在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的支配地位。2016年,拜耳在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份额为45-50%,孟山都市场份额为15-20%,双方合计市场份额高达60%以上。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结构比较集中,前3名竞争者占据83%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HHI指数为3175,集中后指数为4710,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1535,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拜耳可能从事涨价等单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拜耳和孟山都是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重要竞争者,近年来双方市场份额稳中有增,且利润率一直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说明市场对双方产品需求旺盛。拜耳有能力和动机从事涨价等单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农户等下游客户利益。
3.中国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如前所述,蔬菜种子研发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投入大,如拜耳和孟山都在胡萝卜种子领域年均研发投入为数千万人民币。相关市场短期不会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四)此项集中在中国大果番茄种子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对中国大果番茄种子市场的控制力。2016年,孟山都在中国大果番茄种子市场份额为10-20%,远高于其他竞争者,是市场领先者,利润率亦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说明其在该市场竞争约束较少。拜耳是该市场重要竞争者,利润率始终维持高位且市场份额稳定增长,发展潜力较大。本项集中将导致中国大果番茄种子市场力量进一步集中,拜耳的领先地位得到巩固,市场控制力增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中国番茄种子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如前所述,蔬菜种子研发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投入大,拜耳和孟山都在番茄种子领域年均研发投入高达数亿元人民币。相关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3.将减少中国番茄种子市场竞争。孟山都和拜耳同为全球和中国番茄种子市场重要竞争者,研发投入大、产品储备充足,具备根据市场需求快速推出新产品的能力。特别是考虑到拜耳是全球番茄种子市场最重要竞争者之一,其在中国市场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发展潜力较大,是孟山都重要潜在竞争约束。因此,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减少中国番茄种子市场竞争和潜在竞争约束。
(五)此项集中在全球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的支配地位。
玉米性状市场。2016年,孟山都在全球玉米性状市场份额为55-60%,拜耳市场份额为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55-65%。全球玉米性状市场结构高度集中,市场前4位竞争者占据95%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HHI指数为4127,集中后指数为4322,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195,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全球玉米性状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大豆性状市场。2016年,孟山都在全球大豆性状市场份额为55-60%,拜耳市场份额为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55-65%。全球大豆性状市场结构高度集中,市场前4位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HHI指数为3969,集中后指数为4441,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472,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全球大豆性状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棉花性状市场。2016年,孟山都在全球棉花性状市场份额为55-60%,拜耳市场份额为15-20%,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70-80%。全球棉花性状市场结构高度集中,市场前3位竞争者占据8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HHI指数为3531,集中后指数为5461,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1930,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全球棉花性状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油菜性状市场。2016年,孟山都在全球油菜性状市场份额为35-40%,拜耳市场份额为50-5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90-95%。全球油菜性状市场结构高度集中,市场前2位竞争者占据90%以上市场份额。集中前,该市场HHI指数为4289,集中后指数为8359,集中产生的HHI增量为4070,属高度集中市场。该结果显示,本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在全球油菜性状市场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可能对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从全球范围看,种植包含转基因性状的玉米、大豆、棉花、油菜已成为主流趋势。性状对全球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涉农企业纷纷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为进一步占据发展先机,拜耳和孟山都在相关性状研发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年均研发投入高达数亿人民币。集中前,拜耳和孟山都是相关性状研发的重要竞争者。集中后,由于研发竞争者数量减少,竞争动力进一步下降,拜耳可能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从而对该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3.将进一步削弱买方议价能力,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由于性状供应商数量有限、市场集中度较高,集中前农户等买方已在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集中后,性状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拜耳对该相关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农户等买方的议价能力被进一步削弱,可能导致性状许可费上涨。
4.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由于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研发周期长、技术要求高、投入大,准入门槛很高,近年来相关性状市场竞争者和市场份额情况都比较稳定,基本没有新的市场进入者。因此,相关市场短期内不会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六)此项集中在全球数字农业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将进一步增强拜耳对全球数字农业市场的控制力。全球数字农业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数量有限,仅孟山都、拜耳等少数大型跨国涉农企业有能力开展该业务。目前,孟山都的数字农业平台覆盖农地面积已达数亿亩,是该领域的领先者。拜耳的数字农业覆盖农地也达数千万亩,考虑到其在农业投入品、农业研发领域具备较强力量,是该领域重要竞争者。交易完成后,拜耳将结合双方市场力量,进一步增强对全球数字农业市场的控制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可能增加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根据孟山都将“现代农业打造成类似于亚马逊网站一样的一站式产品和服务平台”的目标,数字农业将涵盖所有农业投入品,打通所有农业生产环节。孟山都通过收购初步构建了数字农业发展平台、积累了大量应用专利,具有先发优势,是事实上的领先者。拜耳在数十个国家已发布数字农业解决方案,并计划于2018年推出数字农业初代系统。与此同时,其他竞争者数字农业业务多处于起步阶段。拜耳将结合双方优势,进一步巩固领先地位,可能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增加市场进入难度。
3.可能增加拜耳利用数字农业平台实施捆绑、搭售行为的风险。数字农业涵盖所有农业投入品、打通所有农业生产环节的特点为数字农业平台掌控者实施捆绑、搭售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证据表明,孟山都和拜耳已把数字农业视为未来商业策略的基础,计划把种子、作物保护产品与数字农业结合起来。集中完成后,拜耳利用数字农业平台通过捆绑、搭售行为推广本公司产品并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动机和能力可能增强。
4.可能对数字农业创新带来不利影响。集中前,孟山都和拜耳分别为数字农业市场重要的创新力量,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强。集中完成后,拜耳可能减少创新投入,从而对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集中也可能增加拜耳通过提高技术门槛阻碍市场创新的风险。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剥离业务的范围及有效性、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行为性条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2018年1月25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非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中国长日照洋葱种子、经切削加工销售胡萝卜种子、大果番茄种子等蔬菜种子市场,全球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市场及数字农业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拜耳、孟山都及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全球范围内剥离拜耳的蔬菜种子业务,剥离内容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及其他有形与无形资产。
(二)在全球范围内剥离拜耳的非选择性除草剂业务(草铵膦业务),剥离内容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及其他有形与无形资产。
(三)在全球范围内剥离拜耳的玉米、大豆、棉花、油菜性状业务,剥离内容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及商标)及其他有形与无形资产。
(四)在拜耳、孟山都及集中后实体的商业化数字农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日起5年内,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允许中国所有农业软件应用程序开发者将其数字农业软件应用程序连接到拜耳、孟山都及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应用的数字农业平台,允许中国所有用户注册使用拜耳、孟山都及集中后实体的数字农业产品或应用程序。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