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颁布新法律草案 保护植物新品种

作者:Salil Siriwat、Tilleke和Gibbins

泰国农业部近日针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拟出一项新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举行公众听证会。该草案旨在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B.E. 2542 (1999),使泰国的法律遵从1991年3月19日国际会议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泰国目前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依据1978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制定的。

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提出“依赖性派生品种”(EDV)的概念

EDV的提出是为了防止利用工程学手段改变受保护的品种,例如使用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品种。在这一概念下,EDV种植者在不经过原品种持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改变了的植物品种。草案规定,为获得保护,EDV必须含有原品种的基因型,且不能显著异于原品种的基本性状。

新植物品种所有权下提出“收获材料”概念

目前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新植物品种所有者获得“繁殖材料”的权利。为了遵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草案还规定,新植物品种所有者可获得该植物品种“收获材料”的权利,包括用该植物品种“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限制植物育种家的权力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允许农民自留种的量不超过最初收到种子量的3倍。但草案规定,新植物品种所有者有权保留种子,用以繁殖、增进繁殖力、销售和进出口。新植物品种所有者的权利将不包括(1)不以繁殖植物品种为目的的行为;(2)不以商业销售为目的的行为;(3)植物育种的研发。但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或繁殖新植物品种,或经泰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委员会批准的种植。


修改新植物品种繁殖宽限期

当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允许利用1年时间繁殖植物,用以在泰国境内外销售或分销。为了遵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草案修改了在植物育种家或受其委托人的管控下,繁殖植物材料的宽限期。对于一般植物,若在泰国境内销售或分销,宽限期为1年,境外销售或分销的宽限期为四年。树木和葡萄的宽限期延长到6年。

更新新植物品种保护期

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期:结果植物的果实距植物发芽时间不超过2年,此类植物的保护期为12年;果实距发芽时间超过2年,保护期为17年;用作木材或结果的树木,保护期为27年。为了遵从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草案将结果植物的保护期延长。自颁发植物品种证书之日起,一般植物的保护期将会有20年,树木和葡萄有25年。

草案虽经过了公开听证会的审理,但由于某些地方尚未介绍清楚,草案仍有争议,一些免责条款允许泰国农业部和植物品种保护委员会对某些事宜做出最终决定。持反对看法最多的是在“收获材料”问题上,因为在新植物品种上的权利将会拓展到水果、作物和其他食品上,会反过来影响食品可持续供应。

如此看来在实施以前,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和公众达成更多共识,包括经过泰国农民协会的审阅。预计在2018年底,草案将会完成修改并进行新一轮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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