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范生态补偿机制 水生蔬菜地要列入补偿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补偿资金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示。为防止出现以生态补偿金替代其他财政补助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补助。昨天举行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推动下,我市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综合立法,将生态补偿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在全国为首创。

我市生态补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地方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不够,部分村资金管理透明度不高,区级补偿资金用途不够具体,考核评价机制执行还不到位,生态补偿模式单一。《条例(草案)》就适用范围、生态补偿定义、补偿区域、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申报和审核、补偿资金的承担、拨付、使用和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

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审查,建议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各级政府可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技术、智力、实物等多元化生态补偿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渠道。

在审议中,有组成人员建议,“水八仙”等水生蔬菜地是半湿地,具有较为明显的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水生蔬菜地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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