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登记目录以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若干意见

浙江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继续做好登记目录以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有关专业组成员、科研院校、种子企业:

为加快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继续做好登记目录以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范围

《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未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二、原则导向

在继续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的同时,侧重认定品种的推广应用导向,侧重品种的真实性、可追溯性、特异性、唯一性、合法性,侧重引导、促进和保护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品种的选育推广。

三、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四)已经销售或在生产上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占同类型品种面积的5%以上或品种推广面积达1000亩以上。

(五)完成两个生产季节的品种试验(开展品种试验的有关要求参见本意见第六条);

(六)提供示范种植现场(含对照品种)。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品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书;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品种特征特性等);

(三)品种试验总结;

(四)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五)种子销售凭证或者推广应用面积证明材料;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

(七)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需出具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五、认定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材料申报。申请者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省品认办递交品种认定申请材料(网上和纸质)。原则上可以在完成一个生产季节的品种试验后,在安排第二个生产季节的品种试验的当年提出申请,并先提供一个生产季节的品种试验总结,完整的品种试验总结可以在省品认会召开前提交。

(二)资格初审。省品认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认定的品种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品种,列入现场考察年度计划,具体考察时间由省品认办与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三)现场考察。由省品认办组织5-7位专家,对品种试验和示范种植现场进行考察审查,对其生产利用价值和种植安全性等予以评估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通过专家组考察。专家组撰写现场审查意见,内容包括特征特性、生育期、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注意事项等。

(四)审核认定。省品认办应当在12月中旬,将当年通过专家组考察的品种名称、选育单位等信息集中在省农业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排除后,递交省品认委审核,审核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委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等。

六、品种试验的有关要求

品种试验的有关要求依照或参照我办印发的《浙江省重要蔬菜作物新品种科学评价技术规范》执行。

(一)试验方案

品种试验采用随机区组或大区对比设计;对照品种必须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原则上应当是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同类型主栽品种或已审(认)定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参照品种登记办法实施进程,逐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试验点3个点以上,应当分布在适宜种植区域的不同区域(设区市或县、乡镇)。

一年生作物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相同或相似的栽培季节),多年生一次性采挖收获的作物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两个生产周期可重叠且相隔不少于1年),果树等多年生作物应在盛产期的两个生产周期以上。

(二)试验备案

试验方案需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报省品认办备案,省品认办在每年6月底前或12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实施。

七、强化监督和主体责任

申请者领取认定证书前,应当提供该品种的标准样品,省品认办将标准样品在适宜条件下保存。

申请者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监督。

省品认办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品种试验检查,对试验质量、试验品种表现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品种试验数据或面积证明虚假以及生产应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重大缺陷的品种,予以撤销认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浙江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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