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部门联合开展以百草枯为重点禁限用农药“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联合开展以百草枯为重点禁限用农药“大快严” 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以百草枯为重点禁限用农药“大快严”
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8至9月份期间,省农业厅组织开展了以百草枯为重点禁限用农药大检查大整顿行动,依法查获收缴2014年7月1日前生产的百草枯水剂131.98公斤,福美胂23.25公斤;通过对各地送检的205个样品检验,发现含有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的样品47个,并责成相关市从严从重进行了处罚。大检查大整顿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在随后的不间断监督抽查和市场巡查中发现,百草枯仍在个别经营业户和农户家中少量留存,并以在登记产品中添加百草枯成分的形式继续非法经营和使用,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隐患依然存在。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决定,今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以百草枯为重点禁限用农药“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并在建立完善农药监管机制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从农药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上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农药登记试验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类主体为切入点,督促其履行法定责任。通过开展“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大范围、全覆盖、拉网式排查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问题,快速收缴非法留存农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贯彻国务院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细化落实措施,探索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二、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农药监管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农药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建立承诺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权统一。下级农业部门要向上级农业部门作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承诺,企业要向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农业部门作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承诺。通过公开承诺,强化农药监管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意识。
二是积极构建农药监管新机制。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农药发展新要求、新政策、农药监管新体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微信推送、广播电视、农业信息网站等载体和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农药领域新动向、全社会新关注、农民群众新诉求。农药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农药监管举报热线电话的,必须尽快设立并公布举报热线电话,迅速形成社会监督与主管部门监管有机结合的高效监管机制。
三是督导落实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各项制度。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都要严格遵守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有关法律规定。要严控生产源头,排查企业是否违法生产百草枯等禁限用农药,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限用农药行为。要严查经销环节,排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仍在销售百草枯水剂等禁限用农药,是否落实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是否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制度。要严管使用关口,排查农药使用者是否使用禁限用农药,是否做到如实记录农药使用情况。同时,对2016年7月1日前购进、没有销售或没有使用完的百草枯,县级农业部门要按市场价统一组织回收,主动交回的可不予处罚,对被有关部门查实的其他情形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顶格处罚。
四是重点查处禁限用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可疑农药抽样检测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方位收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信息,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已经查实系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触犯刑律的从严从快移送司法机关。
三、具体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使用组织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无缝隙排查,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书面公开承诺履行法定义务。各市要对县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2月底前,各市完成市级“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并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告报省直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形势紧迫感和使命担当,扎扎实实开展好这项活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气魄,勇于直面困难,敢于动真碰硬,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决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必须立说立行、立整立改。对各类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决不姑息袒护,坚决予以严惩和处理。
省农业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大快严”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抽查,实现源头上的严格管控。对设区市和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存在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