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秋粮购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严格落实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

按照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国家对我省玉米、大豆实施市场化收购加补贴机制,对水稻最低收购价格进行调整。2017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新季玉米供需形势虽有所改善,但“集中上市和均衡消费”的矛盾依然突出,市场化购销困难不可低估;大豆产量增加,确保顺畅购销难度加大;稻米市场供大于求、“稻强米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实现省政府确定的组织农民“多卖大米、少卖水稻”工作目标的任务很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秋粮购销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以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目标,全面做好我省秋粮购销特别是市场化购销工作,坚决守住不出现区域性“卖粮难”和“坏粮”的底线。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切实承担起全面组织推进本地秋粮购销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靠前指挥,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主动处理问题。要深入总结和推广2016年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严格执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研判大豆市场变化,制定实施区域秋粮购销工作方案,打好秋粮购销攻坚战。

二、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抓好秋粮购销工作

(一)持续加强为农指导服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做好为农指导工作。一要开展技术下乡服务。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项目,指导农户自行建设储粮装具,提高农户科学储粮比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村屯,指导农户科学收获和整理储存,采取离地通风、上栈子、码趟子等庭院储粮技术措施,防止发生玉米霉变等坏粮现象。二要抓好粮食产后服务。组织引导企业利用仓储、烘干、场地等设施,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业务,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市场服务,切实解决粮食收获后储存难、保质难、销售难等问题。三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强化粮食收购进度统计、市场价格监测、市场研判,及时公布粮食价格、收购需求、气象变化等情况,引导农民有序、错峰、适时适价售粮。四要强化销售引导服务。组织引导市场多元主体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企合作关系,通过提前预约锁定收购粮源,疏通销售渠道。五要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分中心作用,通过组织农民粮食网上专场销售,推进“互联网+粮食交易”。

(二)积极推进稻米购销。一要正确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各地和央企在地分支机构要按照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既要防止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又要避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利益,确保中央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大米市场化营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农产品营销“十六条”和组织农民(合作社)加工销售大米四项重点措施,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专品种种植、专品种收储、专品种加工、专品牌销售“四专”经营模式,借助“黑龙江好粮油中国行”加大营销力度,扩大优质稻米市场,做到“量价齐升”,努力提高市场化购销比例。三要加强产销合作。积极开展优质农产品产销推介对接活动,各地都要与主销区市、县或大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关系,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确保本区域粮食有稳定销路,切实把“冰城对话”和“金秋会”达成的意向购销合同、协议落到实处,提高履约率。

(三)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购销。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粮食购销,确保有人收粮。一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央企在地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央企在地分支机构要综合考虑市场走势和其他市场主体收购情况,合理把握收购时机和节奏,做到均衡在市收购。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在新粮上市后有序轮入中央储备。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在地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开展市场化收购,发挥好稳定市场、引导预期作用。二要鼓励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鼓励粮食就地加工转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粮食加工转化为引擎,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利用自身优势及早入市,多购、多加、多销,有效发挥粮食加工“调节器”作用。持续加强玉米深加工大项目建设,提高玉米深加工能力。三要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能盈利”的原则,指导企业加快转型,主动适应市场,进入市场,开展市场化经营,早收粮、多收粮、多储粮,在经营中创造效益。同时,积极鼓励发展畜牧业,扩大粮食过腹转化规模。

(四)切实加强企业收购资金保障。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指导,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额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各类粮食企业提供收购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有钱收粮。一要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解决收购资金问题。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发挥好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符合市场化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吸引省内外社会资本参与,拓宽市场化收购筹融资渠道。二要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贸易和加工企业收购玉米、水稻和大豆。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贷款合作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条件,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支持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各地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宣传,搞好协调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基金融资增信作用。

(五)提前做好收储能力准备。要综合考虑预计商品量和现有收储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收储预案,加强收储能力统筹,确保满足购销需要。要督促企业配合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调销出库,增加新粮收储能力。加快推进在建仓储设施建设进度,力争新粮收购时能投入使用。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容,挖掘当地仓容潜力,扩大收储能力。完好仓容不足的地区要及早安排搭建部分简易储粮设施,缓解收储矛盾,确保有仓收粮。

(六)积极组织好粮食运输。要强化粮食外运保障,完善粮食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机制。哈尔滨铁路局要根据运粮需求统筹安排运力,积极推进散粮运输和多式联运,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强化运输衔接,协调企业与当地铁路部门加强沟通,确保与车皮货源有效对接,提高粮食外运效率。省交通运输厅要研究开通公路粮食运输专用通道,继续实施外销玉米整车运输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政策,扩大外运能力,分解运输压力,确保有车运粮。

(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抢前抓早,积极运用电视、报刊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持续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农民对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内容早了解、早知道,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市场研判,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定期发布粮食收购进展、市场价格、进口和期货价格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切。

三、强化秋粮购销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副省长直接牵头负责,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物价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统计局、气象局、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总队、哈尔滨铁路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电力公司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和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分支机构等单位密切配合的秋粮购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秋粮收购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适时派出督导组全面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中储粮和中粮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等分支机构要组织所属企业和库点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购销,发挥好央企带头示范作用。农业部门要抓好指导农民科学收获、田间及庭院降水等服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鼓励引导饲料和养殖企业扩大粮食转化用量。统计部门要做好产量测报。财政、农业、农垦、统计部门要落实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物价监管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形势分析、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企业开展粮食购销和加工转化提供信贷支持,确保收购资金支持。公安部门要维护好收购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电力部门要保证粮食收购、烘干和加工电力供应。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储粮单位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和开展自查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铁路部门要保障运力,稳定运价,确保粮食外运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和出行信息服务,加大公路运输保障力度。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

(三)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各地及垦区要加强收购市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性收购,要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杜绝“转圈粮”“人情粮”等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化购销,要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影响农民售粮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追责,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加强收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调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质量不合格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及垦区要把粮食购销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跟踪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加快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前期基础性工作和发放进度,对补贴发放进度实行周报告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市地要问责、曝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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