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菜品种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华耐农业胜诉
11月10日,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娃娃菜品种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生产和销售品种权为CNA20110810.3的“华耐B1102”繁殖材料;
二,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
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承担11040元,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760元;鉴定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和兰州丽勤种业有限公司合计需支付的款项合计822040元,以及禁止销售涉案娃娃菜品种。
判决结果公布后,农财网种业宝典记者第一时间与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代表取得联系,双方就案件判决结果表达各自的意见。
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贾广善认为:“尊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但一审判决结果不代表案件最终结果,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拥有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权利;在二审结束后双方仍可提出再审。”
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树文告诉记者:“支持法律对种业的原创性创新进行保护,但娃娃菜作为社会公知公用品种,不可以成为个别单位牟利的工具。”杨树文表示丰桥国际将在十五日内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杨树文表示已提交“华耐B1102”新品种权无效宣告的申请,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已立案审理。杨树文寄望该品种无效宣告的申请能够成立,从而对接下来案件终审产生决定性作用。
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言人张丛莹表示,关于丰桥国际向农业部申请品种权复议一事表示理解,“这是他们的正当权益,北京华耐积极配合复审委员会的各项调查,并且已经提交了我们的补充说明材料。复审结果出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向媒体公布,我们相信农业部品种复审委员会会给公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张丛莹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正义的,北京华耐取得胜诉是必然的结果,“和大部分遭受侵权的品种一样,‘华耐B1102’是一个大面积推广,广受种植户认可的大众品种,占国内娃娃菜种子市场份额超过50%,因此成为侵权者的目标。”她认为,推广面积大的成熟品种比新品种更易遭受侵权,因为侵权者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更大的利益。
梁顺伟表示在本案一审判决体现的一些司法精神和现实意义,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法经营都具有启示意义:
第一,本案是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由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并加大保护、惩处力度后较为成功的一个案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同时,还适用《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定额赔偿原则,惩罚性的判决侵权人赔偿80万元。本判例告诉我们,在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下,品种权人既使在无法计算自己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下,品种权人的经济利益依然可以通过定额赔偿制度获得较好的保护,品种权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不是虚设的,它完全可以成为我们手中的利器,用于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因此,应当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特别是在目前农业部不再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费用,大力扶持种业创新的新时代大环境下,我们更应当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努力创新,积极申请,为自己能够通过行政、司法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夯实权利基础。
第三,目前,主要农作物的维权案件较多,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非主要农作物方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实践很少,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非主要农作物的侵权取证难度要远远大于主要农作物。通过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向农业行政主管机关举报或公证等途径,均可以获得有效取证的法律效果,只要我们努力去做,公平正义完全可以实现,非主要农作物的植物品种保护一定可以像主要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保护一样,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四,无效宣告是一项正常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任何人均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应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就是说,无效宣告的提出,应当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在庭审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其理由是已向农业部提出涉案品种的无效宣告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控侵权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并及时作出了裁判。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日益增加,社会维权环境也日益改善。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表律师梁顺伟透露,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为了全面查清案情,法院工作人员曾亲赴北京,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调查涉案“小娜”“大阪金玲”“春玉黄”三品种的植物检疫信息。该中心受理后,除现场给法官做了耐心解释、说明外,还书面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全国农技中心关于有关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情况的复函》,复函显示“小娜”“大阪金玲”“春玉黄”的检疫信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造假现象。
根据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回应,持续半年娃娃菜品种权案仍未结束。由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对娃娃菜品种权保护案件在行业内持续发酵和热议,引起种业界内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高度重视,行业维权意识得到大幅提升。多名种企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加强自有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工作,未来国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数量或将迎来井喷时期。
案情回顾
2016年 原告北京华耐负责人收到其经销商反应,被告丰桥国际生产并经销的“小娜”“春玉黄”“大板金玲”大田表现与“华耐B1102”相似。北京华耐向甘肃省种子管理局反应此情况,并从兰州市红古区、榆中县等地市场上购买了丰桥国际销售的“小娜”、“春玉黄”进行田间品种鉴定。 被起诉的三品种 2017年3月16日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榆中县两家经销商扦取涉嫌侵权的“小娜”和“春玉黄”娃娃菜种子。
2017年3月24日
北京华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中玉金标记(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丰桥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并经销的两个疑似侵权品种“小娜”及“春玉黄”的商品种子进行了DNA鉴定。
2017年4月21日
取得鉴定报告,DNA鉴定结果为疑似侵权产品“小娜”及“春玉黄”两个商品种子与“华耐B1102”种子在选定的14个SNPAssay中差异位点数为0。北京华耐认定娃娃菜品种“小娜”及“春玉黄”与正在经销的“华耐B1102”白菜品种为同一品种,已构成侵权。
2017年5月24日
北京华耐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丰桥国际。
2017年8月4日
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华耐要求被告北京丰桥国际立即停止以上2个侵权品种的销售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北京华耐所有诉讼费用。该案在期间法庭调解不成功,北京华耐向法庭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兰州中院宣布等待鉴定结果,并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再对案件做进一步判决。
2017年11月1日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北京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委托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在SSR引物扩增出的指纹图谱与对照样品扩增出SSR的指纹图谱在30个位点上带型都一致,判断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为近似品种。
2017年11月10日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布一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