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办法

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关于实施《京津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农种站字【2017】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精神,加快京津冀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速度,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京津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工作,现将《京津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

京津冀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京津冀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速度,简化京津冀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引种备案程序,完善品种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备案,是指通过京、津、冀审定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京津冀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备案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京津冀三省市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类和同一适宜生态区范围为:

稻:华北中粳早熟类型区,北方中早粳晚熟类型区;

小麦:北部冬麦水地品种类型区;

玉米:东华北中晚熟春玉米类型区,京津冀早熟夏玉米类型区,北方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类型区,黄淮海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类型区;

大豆:黄淮海夏大豆北片品种类型区;

棉花:黄河流域棉区。

第六条 引种者应当符合拟引种省(市)规定。

第七条 京津冀同一适宜生态区进入北京市或天津市或河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程序的品种,引种者可在其他省(市)同步布点,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并观察记载品种抗病情况。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且均匀分布在引种作物主产区(河北省每个市至少一个点),试验设计参照拟引种省(市)相应作物品种生产试验。适应性试验报告按照拟引种(省)市的规定撰写。

京津冀同一适宜生态区互认各省市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品种抗病性鉴定结果。

品种通过审定后,引种者可根据适应性试验结果报拟引种省(市)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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