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作物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转基因农作物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省农委科教处负责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并具体负责科研试验、南繁基地环节监管;省种子管理局负责种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监管;种植业处负责种植环节监管;法规处负责执法检查及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委综合处牵头负责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研究与试验、种子及种植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据省农委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分工,并将转基因监管纳入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或种子管理机构职责范畴,安排监管经费,配备检测设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过程监管,严防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扩散。
  第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制度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落实转基因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作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转基因植物试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过程管理,建立转基因活动管理档案,做好记录,实施转基因材料转移合同制度,确保转基因材料可监管、可溯源;落实自查及定期检查制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开展田间试验,已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不得扩大试验内容和范围,如违反规定,立即终止试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农业部停止其安全评价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的转基因重大专项。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本辖区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环节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加强委托、代销种子经销渠道的管理,规范种子标签、包装,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可追溯,对违法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者,依据《种子法》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加强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玉米、大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必须全部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审定。
  第十条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种子转基因成分的抽样检测,受委托检测机构应具有资质,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抽取样品要签署抽样检测单,做好样品封存。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需选择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被检查人应向所有检测机构提供同一品种的种子。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未经审批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并加大苗期检测力度,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玉米、大豆、水稻等农作物种植田进行抽样检测,严查转基因作物非法种植。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监管过程中的情况反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实行转基因监管信息月报制度,每月报送一次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各种举报和突发事件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查到底,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农业转基因知识科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发布转基因科普知识,印发转基因科普书籍、资料,举办转基因科普展览等形式,让转基因科学知识、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党校、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乡村,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同时,要做好宣传活动、影像等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对农业系统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执法人员在如何加强监管工作、快速检测方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转基因科学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业转基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妥善应对舆情。对出现的舆情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对媒体反映的问题立即开展调查,并积极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媒体及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主导权,防止舆情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建立约谈制度。对出现违法违规事件的市、县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当地政府。建立问责机制。对重大舆情和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社会影响的,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转基因作物非法扩散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省农委依照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实行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依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检打联动制度,对非法从事转基因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打击转基因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鸡东新闻网   

(责任窦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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