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manent Link a 遏制生物剽窃的法律终于出台

一旦在稍后(在Dewan Negara及国王同意后)成为法律的话,其后要开展研发工作的话就需要得到许可了,以及在获取与这些资源相关的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的时候也需要得到许可。如果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就需要和资源提供国签订惠益分享协议,而且需要和土著地地方社区签订协议。这里讲的土著和地方社区是对其公园和森林具有管辖权的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完全纯粹是为了研究目的,比如大学利用资源的情况下,就无需惠益分享协议了。

关键的一点是,在所有情况下,在获取的生物资源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相关的情景下,必须要获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因为关于如何利用资源的传统知识是使用方追逐的重点。事实上,这些包含如何利用资源的知识为全球人类间接提供了衣食和医药。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中指出,现代医学中四分之三的药品都是基于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拥有的传统知识。据报道,即便是人类救命用的在手术中至关重要的麻醉药也是来源于南美印第安族群。印第安人利用装有植物“毒液”的飞镖捕捉盘踞在树枝高处的猴子。在利用飞镖射中猴子时,只有皮毛被穿刺过,所以毒液并未伤及动物本身,并不危及到猴子的身体功能特征。

在过去,企业集团,尤其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司在免费获取资源以及传统知识时,基于的认识是“这是人类共有的遗产”。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抗议这种行为是因为这些资源,以及农民向异地手收集库(大部分存储于发达国家)中提供的种子,会接着被企业集团所获取,继而形成产品,产品被专利和市场化。然而,从整个过程中攫取的巨大利益并未与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分享,也并未与资源来源国分享。因此,比如西方科学家在印度村庄调研时了解到关于NEEM植物(被Gandhi视为是村庄药典)多种用途的传统知识后,这些科学家专利了利用此种生物资源活性成分的具体用法,也就是掠夺了此种知识。

终于,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得以通过。《公约》中将资源赋予所在国家和人民,并且规定必须取得资源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马拉西亚是《公约》的缔约方之一。《公约》中关于惠益分享的要求在另外一个国际文书,即在2010年达成的《名古屋议定书》中得到了巩固,而马来西亚作为发展中国家集团LMMC(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的观点相似大国)的发言人,在该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回到刚通过的法案上,该法案为国家核准议定书铺平了道路,而法案的形成经历和很长的时间。关键原因在于马来西亚的选区结构问题。从宪法上讲,这些选区对其土地和资源具有唯一排他的管辖权,但是这种权利又需要让位于联邦权。妥善解决此难题的办法是赋予每个管辖区执法权,而联邦政府扮演的是协调的角色,以及当资源被不当获取,并且在别处进行专利时,联邦政府会在履行国际法方面给予协调。

在《名古屋议定书》框架下,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利用生物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时,或在申请因利用这些资源和知识而产生的权利时,确认这些资源都是从来源国合法获取的,否则这些国家将会被追究遵约责任。这种情况对于联邦州来讲是个附加值,因为只有议定书的缔约方(即联邦政府)才可享有履行此措施的权利。因此,如果任何人窃取了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并且继而在别的国家试图专利或商业化因利用此种资源开发的产品,那么就必须要证明此种资源的获取是遵循了马来西亚的法律。议定书的其他缔约方也有义务制定措施防止任何不法利用情况的发生。

这一举动对于马拉西亚来讲的确是一个重大进展。作为一个国家、土著和地方社区,不能因为外国机构和个人攫取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而损失利益。最近的一个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这种非法攫取资源的行为会造成多大的损失。一位美国研究人员专利了一个菌株,而此菌株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潜力,即就是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位美国研究人员是在马来西亚某个大学访问期间收集的资源,但他觉得没有必要取得马来西亚方面的同意,以及没有必要作出惠益分享安排。

“生物海盗”是世界上广泛存在的现象。土著人民SAN拥有一种利用蝴蝶亚植物治疗肥胖症的传统知识,但企业集团在利用和专利此种用法的过程中完全绕过了土著人民,既没有取得土著族群的同意,所产生的利益也没有与土著人民分享,他们需要为争得相关利益进行长期和艰苦的斗争。姜黄粉和印度香米都是通过同样的方式被窃取利用的,当然还有许多别的例子,而《名古屋议定书》就是制止这些盗窃行为的文书。

马来西亚的生物资源非常丰富,属于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正在有研究人员基于我国的植物研发治疗AIDS病的药物。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来开发生产新的产品。马来西亚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热带雨林,而热带雨林生境中又包含十分丰富的生物资源。我们的土著人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与利用生物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破解了生物资源蕴含的价值。知名的Sarawak生物多样性中心一直以来积极致力于生物资源方面的研究,而这些研究完全是基于土著人民的传统知识的。该研究所已经与公司和研究人员达成了一些协议,从那些已经被商业化的产品中攫取利益。

法案将为监管(和激励)国内外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提供必要的框架。在这个背景下,来自公共高校和研究所的地方研究人员仅仅需要在最初的研发时签订一个备忘录,之后的研究过程中则可以自由地互相交换材料而无需再签订额外许可,只有在某个“热销产品”产生了巨大的利益时才需要签署一个惠益分享协议。

总体上来看,这个惠益分享法律将最大化国家、城邦和人民的利益,将鼓励国内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并未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推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作者简介:Gurdial是生物多样性法律研究精英中心的创始人和主任,该中心是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与University Malaya大学共同创立的。该中心参与了ABS法案的起草工作。关于本文的反馈意见可邮件至:letters@thesundaily.com

原文链接:http://www.thesundaily.my/news/2017/08/07/finally-law-curb-biopira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