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竟然被判了十倍赔偿!
发表日期:2017-10-14 12:14AM 阅览次数:
围绕转基因标识所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个案子,北京物美超市因一款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上未注明“转基因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事件起因是消费者吴先生(编者注:很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在物美超市购买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麦圈,单价42.8元,共计1027.2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产用转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标签中,该内容并未标注。吴先生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 某包装型号的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麦圈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涉案产品原外包装用英文明确标示含转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对此做中文标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支持了吴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
物美公司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上诉中认为,物美公司的中文标签是跟销售方确认过的,并经海关审核的,如果不合格是不能通过的;其次,吴先生认为涉案产品有问题,但是没有提供涉案产品的原料就是转基因产品的证据,对此也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未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标识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么,物美公司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北京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进行转基因食品的显著标示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驳回上诉,支持了一审“十倍赔偿”的判决。
食谈君还发现,在今年1月份,湖北省荆州市张女士团购了600瓶食用调和油,发现产品标签侧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但该行字与其他配料的字体一样大。张女士认为该字体没有体现“显著标识”,为此上诉至法庭,要求退一赔十。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张女士退货,厂家一次性补偿了张女士3万元。
像这样产品,未明确标识“转基因食品”,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专家点评
刘旭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应该标识,但什么情况下标识及具体如何标识没有规定。
目前,我国现有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立法主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其管理的对象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方式是按目录标识,也就是说,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需要标识。但要注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不是一个概念,两者并不对应。
目前,我国法律对转基因食品还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涉案产品的英文中标识了使用了基因工程原料,但这一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食品”以及是否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标识,还不一定。
另外,该转基因标识问题是否属于安全标准也值得商榷。
此前,河南信阳市浉河区食药监局还要求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销售转基因食品必须设立“专区”, 江苏泗洪县食药监局还开展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专项整治。从这些执法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对转基因食品明确立法,如果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概念都不确定,标识就无从谈起。
食谈说
因为现在还没有从法律上定义什么叫“转基因食品”,实际上“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识”是无法执行的。
但是,当“转基因食品”的概念明晰后,会发现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定性标识”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为随着检测技术越来越先进,如果理论上“只要有转基因成分”就要标识,那么食品业会陷入无休止地检测中,而且成本高得惊人。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其它国家均采用“定量标识”制度。中国目前面临着对转基因标识制度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