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破解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矛盾
发表日期:2017-09-28 10:49PM 阅览次数:
从历史上看,法国的农业合作社运作时间长,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农业合作社的思想最早起源于法国,从12世纪左右开始。从20世纪60年代起,法国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农业合作社条例》。1985年以后,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原材料提供和销售功能,至此法国农业进入成熟发展期。
截至目前,法国90%以上的农场主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其年营业额达1650亿欧元。法国农业合作社已形成了完整的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网络,其中很多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合作社性质的联合组织,甚至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大型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比如法国种业巨头利马格兰集团。
法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是从小农经济发展而来的、适应法国国情的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其生产方式形成了农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之间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实现了农工商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模式。其中,家庭农场负责农业种植和生产,而合作社则主要负责在产前、产中提供农业生产服务,产后负责运输与销售。
合作社组织蓬勃发展。法国按照组建模式、功能、经营种类的不同划分出了样式多样的合作社组织。归纳来看,共有生产性、流通性、农业信贷和技术指导服务四种具体类型,共同特点是以服务社员为根本目的。其中,服务的内容涵盖法律、税务、环保和土地等多方面的咨询和培训,并注重与技术性组织的合作,从而帮助解决科技问题,以此维护广大社员的切身利益。
科技兴农+农业教育。法国已建成完整的农业科研体系,其种子基因技术、生物杂交技术等方面均取得卓越发展,在病虫害防治和农业肥料方面,法国大力开发和使用对环境破坏小的生物制剂和有机肥料。法国推行“农民高学历”计划,以农业中学教育资源为依托,形成了教育、科研与技术推广结合、不同层次配套的农业教育体系,设立农业初中、青年农民技术培训中心和短期专业技术教育班,同时规定只有取得农业职业培训证书者才能成为合格的农业经营者。
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法国不仅对农业保险部门的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实行免税政策,1990年还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事项由法律或法规确定。而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麦等以及主要农业饲养动物如牛、羊、马、猪等则实施强制性保险。同时,积极鼓励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和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法国以农民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具有保险、融资和福利三种功能。另外,合作基金组织还可以向政府机构和非官方协会机构进行农业再保险,以分散风险,获得足够补贴。法国对农村互助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农民只需缴纳保费的20%-50%左右,其余部分则全由政府负担,以此保障农业保险中农民的利益。
总之,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形成了规模化、机械化和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生产联合体,有力提高了农业生存率,有效解决了法国小农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