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相关问题。

《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根据《办法》,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办法》还明确什么情形下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等其他事项。《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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