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部署2017年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


内农牧种植发〔2017〕278号

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7〕2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种子无证生产、品种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我厅定于9月上旬组织开展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查制种基地生产。以县为单位摸清本辖区制种基地分布情况,包括委托生产合同、生产品种、面积及地点,抽样检测基地生产品种的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特性。跟踪收获种子的数量和去向等。

(二)查委托生产企业。检查委托生产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生产的品种、地点等信息与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品种权许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受委托生产者是否备案等。

(三)查基地监管及政策落实。对于享受大县奖励政策的制种基地县,重点检查奖励政策的落实,资金的使用、管理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组织方式

本次行动采取盟市农牧业局对本辖区制种基地自查和农业部、自治区农牧业厅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有关盟(市)根据农办种〔2017〕2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以杂交玉米制种基地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自查。农业部、自治区农牧业厅将根据近年基地监督检查情况,结合社会举报线索,组织对部分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盟(市)、时间、分组及分工等另行通知。

三、抽样检测安排

(一)抽样。抽样单位指派符合条件的抽样人员,从制种田随机抽取生产品种的杂交穗,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留存并妥善保管备份样品。抽样时,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应组织委托生产企业到现场,抽样人员向企业出示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通知书,与企业代表按规定共同填写抽样单(见附件1),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对于委托生产企业无法到达现场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证明(见附件2),由制种农户、所在村社、乡镇政府和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所抽样品、生产地点和面积等予以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同时,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及时补充抽样证明所列的委托制种方、品种名称等信息。

(二)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 1432—2014)。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标准。

各盟市自行组织对辖区内抽检样品的检测工作;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种子样品进行检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强化种子生产基地整治是管好市场秩序的关键抓手。有关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基地正常秩序。要突出重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举报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等违法线索,对违法线索和近年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样。

(二)严格规范操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检查时,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确认并联系委托生产企业;对现场无法确认委托生产企业的,协助填写抽样证明,认真核查相关信息。检查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规范做好抽样、记录及取证等工作。要完整规范填写抽样单,要求被抽查单位如实提供品种真实名称,不得使用代号。要妥善留存委托生产合同等凭证证据及备份种子样品,认真履行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有关盟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追根溯源,依法从严查处。

(三)合理安排时序,确保按时报送。有关盟(市)于9月15日前,将以县为单位汇总的种子生产情况,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委托生产企业及其联系方式等,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站;于11月15日前将案件查处结果和检查行动总结报送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联系方式: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地 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74号

联 系 人:刘占平 电话:0471-6963964

附件:1.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抽样单

2.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抽样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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