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通知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的通知

浙种〔2017〕62号

各市、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数据,不仅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政府宏观决策,引导品种结构优化调整和保障用种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考核评估育成品种推广绩效的重要依据。今年国家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五大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之外,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首批29种作物列入品种登记。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省政府今年开始将农作物品种面积调查分析结果列入社会数据共享范畴。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认真做好农作物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

二、严格规范,责任到人

为加强农作物主要品种种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最近我站对《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若干规定》(详见附件)作了修改,请按此规定认真落实。填报的品种面积数据必须以该品种在区域内的种子销售量、平均亩用种量、自留种比例(杂交种除外)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品种多季节播种和间套种等实际情况,做到不虚报不漏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职责,杜绝以考核指标分配主要品种面积的“拍脑袋”数据,实行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应原始资料的存档保管。

三、明确要求,及时上报

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要认真检查当前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做到“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统计规范”三落实。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要严格按《若干规定》要求完成全年各季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的网上直报,并填报调查表,编写年度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说明(重点说明与上年比较品种面积增减在10%以上的原因、数据来源和测算方法等)。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将调查表和分析说明(加盖公章)报所在市种子管理站,市种子管理站要严格把关,汇总审核后形成全市调查分析表和相关说明(附各县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我站储繁科。

联系人:冯?,电话:0571-86757066。

附件: 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若干规定

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9月5日

附件

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若干规定(修改稿)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分析农作物主要品种种植面积,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属于种子管理部门的业务调查,用于掌握主要品种推广面积的重要参考。对于某类作物而言是不完全调查,仅调查其主要品种,调查的面积是某区域该类作物种植面积的一部分;对于某个品种而言是完全调查,调查的面积应是该品种的全部种植面积。各县(市、区)的面积调查之和等于全省种植面积。

第三条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工作由各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采用“指定作物、规定品种、统一表格和逐级上报”的形式开展。填报单位按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提供的《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调查分析表》式样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各设区市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春花作物3月15日、夏季作物6月30日、晚秋作物10月15日和其它瓜菜作物10月30日,各县(市、区)上报截止时间按照这个时间段确定。

第五条 根据目前我省农作物种植情况,作物调查分析范围确定为:

(一)春花作物:小麦、大麦、油菜、蚕豆、豌豆、马铃薯;

(二)夏季作物:早稻、春玉米、春大豆和西瓜

(三)晚秋作物:晚稻、夏秋玉米、夏秋大豆、甘薯、马铃薯、棉花、豌豆、花生、高梁、甘蔗、西瓜。

(四)其它作物:花椰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榨菜、甜瓜、豇豆、长瓜、茄子、茭白、萝卜、青菜。

第六条调查分析品种要求。主要农作物的主要品种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或引种登记备案;通过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的主要品种,未列入登记作物目录但通过我省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的主要品种。国家或省已公布为撤消品种的第二年不再统计。对种植多年(15年以上)或种子企业3年以上未组织生产种子的品种不再调查统计之内。

第七条 调查分析表按县、市、省次序,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逐级上报。纸质文档须由填报人签名、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县级调查数据可在乡(镇)政府、农技推广部门、种子企业等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历年种子供应状况、种植大户自留种比例、亩用种量等因素确定。各设区市汇总后统一上报,上报材料需附各县(市、区)的调查分析表。

第八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调查分析数据的溯源和审核修正制度,对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做好原始资料保存工作。调查分析表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不符合编制格式要求的,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有权退回,并指导督促修改。

第九条 填报调查分析表有关具体要求:

(一)调查分析数据统一以万亩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单个品种面积小于100亩不计在内。

(二)不得自行在调查分析表中添设“当地品种”、“本地种”和“其它”栏。

(三)全年多季种植的品种,按季分别填报。有套种面积的,应将套种比例折算后计入。

(四)品种名称要规范。采用审定、登记、认定的品种名,不得用俗称、别称、代号。

第十条 报送调查分析表的同时应当对年度品种结构变化等汇总情况作出说明,对五种主要农作物品种面积增减幅度达到10%(含10%)以上的品种,要分析其原因。

第十一条 根据“放、管、服”改革中数据共享要求,数据分析汇总后将定期向系统内部公布。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本辖区内的调查分析结果向外提供有关数据及证明。

第十二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擅自改动调查分析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印发的《浙江省农作物主要品种面积统计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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