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销品种农大372归属争夺拉锯战 九鼎九盛被判“获品种权申请权”

焦点

农大372是近年来市场上大热的玉米新品种,以优秀的抗病性、稳定性和高产表现获得了广大玉米种植户的认可。但是在品种权归属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奥农科玉公司)和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九鼎九盛公司)两家单位却一直争执不休,从各种场合一直到人民法院,两家单位始终各自主张拥有农大372品种权。

一个品种,育种、审定、品种权分涉三方

据中国种业信息网资料,农大372由华奥农科玉公司申请审定,在2015年通过国审,审定编号为国审玉2015014,选育人为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宋同明。但是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公示材料可见,农大372及其亲本的品种权申请人是九鼎九盛公司。那么,九鼎九盛公司为何是农大372及其亲本品种权的申请人呢?

据农财君获得的资料,2014年,宋同明九鼎九盛公司签订了《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植物新品种权及授权实施许可协议书》,其中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甲方(宋同明)授权乙方(九鼎九盛公司)自主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经营、开发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授权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后到该品种退出市场为止。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中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甲方提供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所需技术问卷等材料,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乙方须按时交纳该品种及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年费。同时,宋同明和九鼎九盛公司还签订了《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

根据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九鼎九盛公司认定:宋同明已将农大372品种权转让,不再具有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授权的资格,九鼎九盛公司是该品种的品种权唯一所有人。而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农大372品种的育成时间是2008年春,是宋同明与华奥农科玉合作之前完成的品种,不属于宋同明与华奥农科玉公司双方协议合作范围的品种。

农大372成大热品种,品种争夺拉锯战开始

2015年,席卷黄淮海的南方锈病疯狂肆虐下,农大372的大田表现为高抗锈病。申请国审成功的华奥农科玉公司,开始在同年大范围销售推广该品种。九鼎九盛公司认为,华奥农科玉公司虽为审定单位,但未经过九鼎九盛公司同意,擅自大量销售农大372行为属于侵害品种权的行为。华奥农科玉公司予以否认,并起诉九鼎九盛公司。

中农大372大田表现为高抗锈病

2016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九鼎九盛公司与宋同明签订的《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植物新品种权及实施许可协议书》及《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无效

一审结果公布后,九鼎九盛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确认宋同明与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无效;驳回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说明,九鼎九盛公司与宋同明签订的《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植物新品种权及实施许可协议书》有效;《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由于第三条、第四条为华奥农科玉公司设定了义务,在华奥农科玉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这两项条款无效,但是,这两项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华奥农科玉公司不再对农大372有权利和义务,不再具有农大372的开发资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终审判决结果公布后,九鼎九盛公司认定其毫无异议地拥有农大372的独家开发权。随后华奥农科玉公司与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发出《关于正确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农大372判决的声明》,该声明称:终审判决仅涉及上述两个《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并未涉及农大372能否授予品种权,也不涉及谁可以取得农大372的品种权,更无关农大372品种权将来是否有效。值得深思的是该声明还称:“…将来若因农大372品种权问题受到损失,经必要的行政或民事判决不能救济的,北京华奥农科玉公司将给予全额补偿,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保证担保”。

怎么理解“经必要的行政或民事判决不能救济的”这句话呢?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所谓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矫正瑕疵行政行为并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消除而实施的一种补救。那么从农大372来讲,如果因侵权问题执法部门罚了款,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执法部门给予补偿,执法部门不予补偿时,华奥农科玉公司和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或补偿。但需要经过个人或单位对执法部门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这对销售农大372的广大经销商来说要取得救济赔偿无疑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九鼎九盛获农大372品种权或成定局,华奥农科玉恐难翻案

山东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广善表示,《玉米新品种中农大372植物新品种权及实施许可协议书》宣告有效,表示九鼎九盛公司取得了农大372的品种权申请权,根据协议,只有九鼎九盛公司可以申请这个品种权。品种权授权后九鼎九盛公司成为权利人,具有品种权的所有权利。至于宋同明的收益权可以根据协议主张,与品种权无关。

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后宋同明和其他人都不再享有权利。申请权和品种权,它们是一体的,只是处在不同阶段。九鼎九盛公司取得农大372品种权,只差时间问题。

贾广善认为:“申请权的归属问题是决定农大372品种权归属的关键因素。”因此,拥有农大372申请权的九鼎九盛公司,在品种权归属的争夺中占了极大的上风。

华奥农科玉公司表示:已掌握确凿证据,与农大372相关的合同一共有四个,对另外两个合同的无效确认诉讼即将提起。

可以预见,两家单位为争夺农大372品种权继续对簿公堂,无论是对生效的终审提出申诉,还是继续对农大372相关的另外两份合同提出无效诉讼,也不能停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华奥农科玉公司必须提出更有力的证据,否则结果很难翻转。

文/南方农村报记者 刘法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