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胜诉!又一起品种侵权案,取证庭审多个细节曝光,维权利剑这样用!

8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安徽江淮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淮园艺”)与被告安徽君豪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君豪公司”)、被告安徽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豪公司”)、被告赵某、被告杨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给出一审判决。

此次案件,系公开查询到的国内首例完成一审判决的非主要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注:8月4日兰州中级人民法庭审的娃娃菜品种侵权案没有宣判。)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014年上半年,我们在市场上发现被告销售疑似我们主销的西瓜品种‘美丰’,购买样品后,经过鉴定,确定是我们的品种。” 江淮园艺相关负责人说,2015年,公司“美丰”植物新品种权正式被授予后,我们也在一些场合告诫对方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对方口头答应,但是最终未履行承诺。

据了解,本案未正式立案时,被告君豪公司法人曾两次到江淮园艺试图调解此事。“他们说会停止销售我们的侵权品种。”江淮园艺相关负责人说,但是考虑到对方前期不守承诺的种种表现,以及长期侵权对我们利益的伤害,同时也希望向行业传递正能量,公司最终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2017年,江淮园艺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3月1日,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案件还原

维权品种

“美丰”西瓜

2010年11月8日,江淮园艺向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11年3月1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初审合格公告;2015年11月1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授权公告,品种权号CNA20100931.8。

侵权品种

辉煌818、兴隆188

系君豪公司、国豪公司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品种。

原告诉求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丰”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2、四被告立即销毁已生产的侵权种子及繁殖材料

3、四被告在安徽日报、山东农业科学、中国农业报等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4、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共计306万元

原告取证、列证

2016年12月15日,山东昌乐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江淮园艺委托代理人张飞及参加人赵志斌陪同下,来到被告赵某和杨某的种子店(赵某、杨某系被告公司经销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赵志斌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辉煌818”、“兴隆188”、“欣美”种子并加盖了种子店销售专用章。

诉讼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对涉案“辉煌818”、“兴隆188”、“欣美”西瓜种子的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于2017年5月27日分别作出三份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以“美丰”西瓜种子作为对照样品,“辉煌818”、“兴隆188”种子的送检样品在SSR职位图谱28个位点上带型一致,故此判断送检样品跟对照样品差异不明显,为近似品种;“欣美”出现7个位点上带型不一致,为不同品种。

另查明,涉案种子包装上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主体均为国豪公司。君豪公司50%的股份为国豪公司持有,君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在与江淮园艺法定代表人戴祖云谈话时自认“库存量挺大,一年肯定消化不掉”。

被告列证

君豪公司称其生产的涉案品种与“美丰”品种不相同,不构成侵权。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员工仅有6人,主要产品是南瓜品种,涉案品种仅仅是少量生产并作为实验用种,没有导致所谓江淮园艺的经济损失。

国豪公司称,其主营业务为水稻油菜等大田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不从事西瓜等果蔬类种子生产经营,也没有授权被告人生产销售,国豪公司对涉案西瓜品种包装上标注了国豪公司名称的事实并不知情。

赵某、杨某称:其销售的西瓜种子来自正规渠道,对于是否侵权没有辨别能力,认为其销售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维权品种(中)和2个侵权品种包装袋正面

维权品种(中)和2个侵权品种包装袋反面

判定结果

“辉煌818”、“兴隆188”西瓜种子经鉴定,与“美丰”属于近似品种,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但赵某、杨某不知其销售的种子构成侵权且能提供种子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君豪公司与国豪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江淮园艺享有的“美丰”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君豪公司、国豪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淮园艺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3、驳回江淮园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280元,由江淮园艺负担20000元,君豪公司、国豪公司负担11280元;鉴定费9000元,由由江淮园艺负担3000元,君豪公司、国豪公司负担6000元。若未在制定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中结果部分

就本次案件,农财宝典记者采访原被告及行业人士,听听他们的看法。

原告:江淮园艺董事、副总经理方宏建

您对此次判决结果满意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两个方面解答。第一,单从案件的定性来说,我们是满意的,法院对于被告的侵权事实认定准确。对于选择的品种鉴定方法更贴近实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时效,法律再一次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保驾护航。第二,对于判决的赔偿金额,我们不是很满意,被告连续多年销售侵权品种,侵权数额特别巨大,我们提出的300多万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法院对于我们的诉求没有给予支持。如果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真正对意图侵权的单位和个人有威慑作用。鉴于此,我们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

您觉得此次胜诉对于行业有何深远意义?

据我了解,这个案件是全国首例完成一审判决的非主要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这次胜诉对于整个蔬菜种子行业都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也为同样遭受侵权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完整案例,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同时,这次胜诉会给从事品种创新的企业和个人以鼓舞,法律可以给予我们公平公正,我们种业创新的环境会越来越好,中国种业的核心竞争力会越来越强。振兴民族种业的梦想也并不那么遥不可及。

判决中有个重要的点,各项费用难以确定,最后赔偿仅按在农业主管部门检疫申报的种子产量作为计算标准,对此您有何看法?或者说,给以后的维权者提点建议。

因为各省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监管力度不同,大部分申报生产量远远低于实际生产量,而且,我们行业人都很清楚,像我们“美丰”西瓜品种,作为一个市场主销品种,如果多年累积销售的种子量才只有180公斤,那被告就完全没必要冒着侵权的风险去销售。这个数量肯定是以千或者万公斤为单位。

建议大家要勇于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要有克服维权过程中产生困难的决心;其次维权者对于取证的过程要予以公证,对于产生的一些票据要做好保存,让证据没有瑕疵;再次,对于自己取得的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要有完善的选育报告存档备查,申报过程中缴费单据、受理通知、公告等信息要注意收集,让自己享有的权利无异议。


被告:君豪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赵辉

对于本次判决,贵公司是否会继续上诉?

SSR检测仅有28个位点,且检测结果是近似,并不能说明就是同一品种。我们坚持要申请田间鉴定,如果田间鉴定认定为侵权,我们无话可说。仅从选取的28个位点上,就断定为侵权,未免不服人心。


行业人士:国家西甜瓜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蔬菜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许勇

农财君:案件中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采信?

许勇:所有检测报告都是相似,这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法院能够认可,即是说明构成了侵权行为。被告可以再上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农财君:您认为此案件的胜诉对于行业有何意义?

许勇:就此案件的判罚,其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维权的各项成本也应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行业人士:种业资深律师、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

农财君:您看完之后,烦请就本案谈谈您的看法?对遇到同类侵权的企业,提提您的建议。

武合讲:品种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基本合法。但是,即使50万元可以顺利执行,如此维权对保护品种权的作用也不大,起不到震慑作用。

理由是,50万元的民事赔偿与长期侵权的多个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我的建议是:品种权人在民事胜诉后,就侵权人销售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行为,向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侵权人销售假种子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农财君说,新《种子法》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加大了对种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给植物新品种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大幅提高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

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text-align: center;">遇到侵权,种业人应坚定地拿起法律这把维权利剑!

标题所提首例位为非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除外;农财君大量查阅之后并未见有公开报道先例,固判定此案件为国内首例,有异议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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