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领导批示要求,现就我部严格落实《规定》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本司局、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定》,通读《规定》全文,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重点,明确各项要求。

二、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落实《规定》,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三、加强本司局、本单位公务外出(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赴外地执行公务,要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四、公务外出确需地方农业部门或部属单位接待的,要自觉遵守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派出单位应当向对方发送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与业务无关、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对方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出差人员差旅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增加对方负担。

五、接待上级有关部门、国家部委、地方党委政府、地方农业部门或部内司局单位前来检查指导工作、调研或汇报交流的,应要求对方发来公函,明确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需要乘车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本司局、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六、各司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七、部内负责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司局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纪律检查和违纪查处、后勤保障等职责任务,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八、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严格要求,加强监管;分管负责同志要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探索将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构建抓落实的长效机制。

附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 公 厅

2013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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