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如何用数据支持PPP立法?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业界的热议,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为立法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思考。

PPP的实践工作,超前于立法,也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依据。为使PPP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荣邦瑞明旗下信余科技的PPP数据服务平台“PPP有例”(微信小程序),收集PPP大数据,针对专家们热议的立法问题进行数据分析,为专家们的立法建言提供数据支持。

PPP有例,用数据支持PPP立法系列文章,只提供热点问题数据,不提供具体政策建议,欢迎专家们在立法建言中予以引用。如若需要其他方面的数据,亦可联系PPP有例提供。

数据支持立法之一:如何选择社会资本

条例第十三条“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采用何种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客观上取决于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观上也代表了政府方选择社会资本的标准、意愿等,本次立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示了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渠道,弱化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竞争性方式,并且未明示实践中多有采用的竞争性磋商方式,引起了众多专家的热议。

那么在PPP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呢

数据样本说明:

采集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样本总量4138个,全部为已经成交的PPP项目。

各种选择社会资本的方式,在实践中的变化趋势又有何特征:

专家们普遍热议的竞争性磋商方式,在哪些领域的应用占比会比较高,这对我们的PPP实践和立法工作有何启示

对社会资本选择方式的争论,背后隐含着PPP实践中对《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如何协调适用的问题,希望现实操作中的数据结果,能够给立法工作带来更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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