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转基因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

川农业函〔2017〕6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农作物品种选育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转基因监管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省转基因监管力度,做好我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登记环节转基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检测

(一)参加主要农作物省品比试验、联合体比较试验的品种,试验开始前应当委托有转基因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防止非法转基因品种(组合)下地下田。

(二)参加省区域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用途品种试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在试验开展前向省种子站提交有转基因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四川省种子站按照农业部1782号公告-3-2012、农业部953号公告-6-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转基因成分复查,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品种,立即终止试验,并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应当建立包括转基因成分检测等相关信息档案,保证可追溯性,接受我厅的监督和抽查。申报审定时,须提供有转基因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新培育品种,申请登记时须提供有转基因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强化主体责任

品种选育单位应按照《四川省2017年农作物种子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川农业函〔2016〕841号)要求成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研发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品种选育,保障转基因安全控制措施到位,严禁非法开展转基因试验。同时,各选育单位应完善档案制度,保证育种材料可追溯,并对现有品种及育种主要材料进行全面筛查。

三、强化查处力度

我厅将对在品种审定期间发现含有非法转基因成分、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依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四川农业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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