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解答: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
问: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状况怎么样?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实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答: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需要,近年来,农业部组织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种子质量显著提高,2012年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0%以上,比2009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为粮食生产“十连增”作出了重要贡献。
虽然通过多年的市场整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明显减少,但出现了新的问题。随着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优良品种的市场价值快速提升,一些不法分子以合法品种名称侵权生产销售受保护的品种,牟取非法暴利。这种套牌侵权、制假售假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影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也就是业内常说的“8号文件”。文件提出发展现代种业关键是做大做强种子企业,核心是提高品种创新能力。两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新品种保护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但是,套牌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其中就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部署。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是我们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
问: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最大的特点是什么?答:这次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最大的特点就是三部委联手出击,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控,让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劣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建立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这次专项行动,农业、公安、工商将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对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依据《种子法》、《刑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形成打击合力。
在监管环节上,将在基地制种、种子加工包装、调运、市场销售等多个环节,对品种、种子、企业和经营户进行全程监管,并形成种子调出地与调入地协同办案、检打联动的监管机制。
为打破地方保护,将建立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我们将请种子协会、品种权人、种子企业对各省(区、市)的种子市场秩序、打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在打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问: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三部委将采取什么样的“重拳”?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过去在种子市场监管过程中,各地对套牌侵权违法行为多数是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难以形成对违法分子的威慑作用。这次专项行动,我们要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不但要进行罚款,还要对不法企业采取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让不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社会氛围。
问:什么是假劣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将对不法分子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因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