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有未知的风险?这是误区!
众所周知,转基因领域的谣言特别多,而且换着形式一而再再而三传播,这些谣言之所以能够存在,其重要舆论基础就是公众认识上存在根本误区,很多人认为“转基因还有未知的风险”——这也是很多人反对转基因商业化的理由之一。
中科院遗传所高级工程师姜韬认为,“转基因的风险还不确定”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转基因的安全性是完全可以确定的,不确定的不会进入市场。援引“预防原则”来质疑转基因的安全性同样是误读。
观点速看:
1、2015年版的《食品安全法》中特别提及转基因食品,目前来看这一法条是有明显缺陷的。
2、不管生命还有多少奥秘没有揭示,但基因及其表达产物的化学本质都是确定的,研究它们的食用安全性就是充分的。DNA进入消化系统中的过程、结果都是确定的,所以不存在“未知”的问题。
3、当有人提出“科学上还有不能回答的问题”,需要先把这个问题描述出来,而不是凭空猜测。
4、世界卫生组织有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方法是完备的,具体评估框架是由科学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无限的评估范围。
5、目前全球所做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估,已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谨慎的态度和理念”,其运用的结果就是能确保转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低于传统育种的食品。
公共食谈:姜老师,我们都知道,2015年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其中把转基因食品列进去了,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这条引起了很大争议,你怎么看?
姜韬:应该说,如果不加以修改或司法解释,这是一条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条款。既然把转基因食品列进来,但又没有准确定义其概念,那么我们可以问一下,这里的转基因食品究竟是经过了安全评估还是未经安全评估的?
如果是前者,就意味着安全性已得到确认,不必在《食品安全法》里重复提及,至于标识已经与安全性无关,为了便于选择或不选择属市场秩序问题,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如果是后者,尚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则说明安全性尚未确定,那就没有资格进入市场,也不应给予其“食品”的法律地位。所以这里存在明显的法理上的悖论。
正如很多人已经看到的,这个法条从效果上传递了一种“经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仍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错觉,等于否定了转基因安全评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与现行的各国转基因评价制度是不相符的。
公共食谈:为什么立法的过程中会出现这种问题?
姜韬:在中国,不仅是一些法律学者,还有很多人文学者,他们都认为“转基因的风险不确定”,或者说“转基因还有未知的风险”,甚至援引转基因的“预防原则”作为依据——因为确实是有“预防原则”的说法,但这里是错误的引用。
因为他们不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预防原则运用的前提——它是在对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运用,另一个是转基因安全评估的完备性。凡是通过了安全评估的转基因材料,就代表它已经“运用”过预防原则了,安全与否也确定了。
公共食谈:先来说说,科学上怎么评判“转基因有没有未知的风险”?很多人会认为,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确实是一项新技术,应该会有“未知的风险”吧?
姜韬:首先,转基因食品也是食品,对于食品的安全性的认识,是有确定性的研究方法的,即不管生命还有多少奥秘没有揭示,但基因及其表达产物的化学本质都是确定的,不会随着生物学发展而改变,我们研究它们的食用安全性就是充分的了。 基因在化学上就是DNA,也就是脱氧核糖核酸,这个是确定的,未来多少年也不会改变!这个DNA进入动物消化系统的命运是完全可以跟踪、了解的,它的结果不分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都是明确的,不存在“未知”的问题,如果真的有未知,那就说明“非转基因食品”也存在未知风险了。基因的表达产物也是同理,完全可以由实验确定其安全性。
另外,如果真有人提出“未知的风险”或“科学上还不能回答的问题”,也需要先把这个问题描述出来,即到底是什么问题。卡塔赫纳议定书明确规定“必须是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凭空猜测的不确定,如果是凭空猜测,那么可以适用于任何人类要面对的事物,这样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总的来说,科学家对于转基因的安全性评价,从方法上来说是完备的,在结果上来说是清晰确定的。
公共食谈:也就是说,从科学上来看,并不是大家理解的新技术就一定研究不清楚。那么,什么又是预防原则?
姜韬:转基因的预防原则第一次作为国际共识,是在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宣言把该原则作为指导各国处理发展与环境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旨在杜绝出现发生无法逆转的环境损害后才采取行动的情况。
公共食谈:为什么这个预防原则又会用到食用安全评价上?
姜韬:2000年,联合国通过了一个生物技术安全公约,名叫《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个协议主要是处理国与国之间转基因材料转移(主要是贸易)的规定,其中把预防原则从生物多样性保护扩展为还要“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卡塔赫纳议定书避免了非转基因产品生产国随意表述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来阻止转基因产品的贸易,在风险评估条款中提出了要基于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强调不确定未必就是风险,还为转基因物种与非转基因受体物种实质等同原则的操作保留了法律空间。
公共食谈:如果说科学评价认为转基因不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为什么又会有预防原则?这两者是否有冲突?
姜韬:可以这么理解,所谓的“预防原则”,更像是“谨慎的态度和理念”,但是光有理念是不够的,还需要“操作”, 在操作层面上,科学家们只有科学原则,因为证据的认定和判断都只有依靠科学,没有纯粹的预防原则,人类的任何判断都是有知识基础的 ,比如说,有人坚持要评估月亮在环绕地球轨道位置与转基因安全性关系,这表面上完全符合预防原则,但是没有意义的,自然不在安全性评估框架内。
我们最好这样理解,预防原则和科学原则是不同层面的东西,一个是决策理念,另一个是操作规范。
公共食谈:科学界在具体操作上,是怎么体现对转基因的科学评价的呢?
姜韬: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后,世界卫生组织对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提出了评估建议,指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辅以一系列结构化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框架有七个方面,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目标基因结构,包括侧翼序列分析和拷贝数;
2、 目标基因的来源;
3、转基因生物的成分;
4、新引入DNA的蛋白质表达产物;
5、潜在毒性;
6、潜在致敏性;
7、可能来自基因表达、破坏宿主的DNA或代谢途径的次级效应,包括重要的常量营养素,微量营养素,抗营养因子,内源性毒物,过敏原和生理活性物质的组成。
这里可以看到,具体评估框架的边界和内容完全是由科学原则——按照已有科学原理、科学知识并依据科学实验来确立,不存在无限的评估范围。
公共食谈:那么,怎么看待中国关于转基因预防原则的讨论?
姜韬:今年2月,在一个转基因相关内部会议上,与会者讨论到一些人文学者提到的、当前中国法学界较为关注的转基因预防原则的问题。有专家就指出,里约宣言里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欧盟与美国在转基因问题上利益争执与妥协的产物;而我们在解读卡塔赫纳的时候,第一条就是解释前提,其前提是“由于相关的科学信息和知识不够充分从而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没有前提,其它的就不成立!
从现状来说,中国所有的安全原则都是以预防(prevention)为主的,因此再翻译成“预防”原则不仅意思不准,而且会带来以往科学评估没有体现预防性原则的误解。
如果预防原则在中国被错误引用,会有两个直接后果,一个是人文学者建立一个虚假的争议,另一个是相关人员以此为基础要制定转基因法。这些都会严重误导公众、增加社会成本和干扰科学决策。
这次会议中形成共识:在市场选择阶段,没有必要再提预防原则,因为消费者面对的是已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产品,其预防原则已经实施过了。
公共食谈:你能否总结下,总体上应该如何看待转基因的安全评估?
姜韬:目前全球所做的转基因安全性评估,已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各领域学者共同参与制定的,其中也包括人文学者——比如在科学伦理学原则方面,人文学者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安全性评估的具体内容、项目标准是由生物学家制定的。这些成果是人类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已经是“非常谨慎”的态度。相反,非转基因育种的作物如太空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等,连世界卫生组织的转基因评估框架第一条就通不过,看起来就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性。
当然,没有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只会继续封闭在科学家的实验室中,不会进入市场,也无关人文学者的研究课题。
◆ 培育中的转基因水稻材料
转基因育种中采用预防为主原则,其结果就是能确保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不低于传统育种的方法及其产品,而这也正是预防原则指导下的欧盟10年转基因研究评估报告(A decade of EU-funded GMO research (2001– 2010)及所有公布的权威机构转基因安全研究综述报告的共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