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荃银高科起诉中植系,对方不仅神秘且来头不小

7月6日,荃银高科发出公告,公司起诉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中植系三公司)增持股份一案于7月5日上午在安徽省高院一审开庭审理,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从2014年7月荃银高科为解决公司股权分散问题引入中植系,到2016年3月,荃银高科起诉中植系违规增持,再到2017年7月5日二者公堂激辩,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恩恩怨怨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二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深入了解事件前,先来认识下闯入种业的“中植系”是何方神圣?

财经业内评价中植系

了解中植系,你需要知道一位叫解直锟的人物,他有一个红遍大江南北的歌星老婆毛阿敏和一个同样叱咤风云的同胞哥哥前中央汇金总经理及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解植春。

关于解直锟的发迹史,曾有媒体进行过深挖,这里挑重点的看。

创办于1995年的中植集团,在涉足金融之前,其实发迹于实业。公开资料显示,解直锟毕业于黑龙江省委党校,1991年前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印刷厂的一名工人,升任厂长后成立公司。中植集团由造纸材业务起步,后延伸至房产开发。

2002年,中植集团联合哈尔滨市国资委、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出资重组成立中融信托(其前身为成立于1987年的哈尔滨信托投资公司)。中融信托作为集团旗下的投资平台,以非常激进的策略开始了疯狂的扩张,这是“中植系”形成的关键。

2008年,中融信托就设立了西北矿业股权部分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1亿元,用于受让中植集团旗下兴嘉盈持有的西北矿业增资扩股收益权。不少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利用信托资金为自己收购过桥,然后溢价出让”的空手套白狼模式,成为了“中植系”不断壮大的输血管道。

2010年,解直锟将中融股权转让给经纬纺机,中融信托从股权结构上变为“国”字头。知悉其个中细节的业内人士都知道,经纬纺机只是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中融的高管层未发生任何改变,中融仍然保持着惯有的激进扩张风格。“中植系”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运筹帷幄。

从2016年起,“中植系”高调涉足A股市场。

此前媒体曾爆出毛阿敏育有一双儿女属于超生,毛阿敏回应“爸爸已取得美国国籍,所以不算超生”。因此,既然解直锟拥有美国身份,不怕“计划生育”,那么理论上他也应该受到美国法律保护。

2010年房地产市场限购之后,中融信托大量发行房地产信托,但由于风格过于彪悍,曾在当年被银监会叫停该业务。

2016年初,“中植系”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作为一致行动人大额增持荃银高科,由于未及时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被深交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随后,荃银高科将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告上合肥市中院,请求确认三被告违法增持占荃银高科总额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并更正违法行为。随后“中植系”收到了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月增持荃银高科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财经人士翻阅了荃银高科的相关新闻报道发现,又是一家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公司管理层又和第一大股东(即中植系)矛盾重重。总之,目前能够通过公开媒体了解到关于“中植系”的关键词就是:毛阿敏老公,掌控18家上市公司,万亿资产帝国。除了作风彪悍、行事激进之外,中植系和解直锟的“八卦”真的翻不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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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荃银高科与中植系恩怨不断

“公司上市前拿出部分的股权奖励技术团队,上市后又进行股权激励,一直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荃银高科董事长、总经理张琴曾对媒体说,当初引入中植系,就是为了解决股权分散的问题。但引入后,中植系并未按双方的约定行事,分歧也越来越大。

2014 年7 月,张琴与重庆中新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新融创)签订协议,由后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新融泽,通过股份受让持有荃银高科1051.44万股、持股比例6.64%,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

同时,荃银高科还推出了一份定增方案,中新融泽以7.24 元/股的价格,认购不超过690 万股。若定增完成,中新融泽将持有荃银高科4.17%的股份。2014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上,因未获得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份通过,上述方案遭到否决。

2014年10月30日,中新融泽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受让了公司股东李成荃持有的200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至此,中新融泽累计获得了荃银高科7.9%的股份。

据报道,张琴曾与中植方面约定,将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琴出资510万,持股51%,中植系旗下公司中新融创出资490万元,持股49%。在2016年增持前,双方还计划进行一系列合作,并签订了协议。

此后,经过一年多的相安无事,双方的合作在2016年出现了问题。根据披露信息,2016年1月13日—15日,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三次买入荃银高科312万股,增持比例约为0.98%。随后,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又在2016年2月25日、26日,分别增持1175万股、1272万股,增持比例3.71%、4.02%。

根据2016年1—2月的补充披露报告,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中融信托、中融基金、中融汇信期货32.99%、49%、94.5%的股权。而包括中融信托在内的公司,均为中植系成员。换言之,中新睿银、中新融鑫为一致行动人。至此,中植系旗下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强势买入荃银高科2759.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1%,使得合计持股比例达16.61%,成为第一大股东。这引发了双方目前的一场诉讼。

除了在一致行动人方面的争议之外,在收购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上,张琴与中植系也出现了分歧。面对分歧,张琴一面尝试收拢股权,另一面也在与中植系进行和解沟通。在2016年5月召开的荃银高科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由于中植系反对,包括荃银高科拟收购同路农业60%股权的数项议案,因未达到法定投票比例被否决。

在中植系不断增持之后,张琴也做过增持股权的努力。2016年底,张琴还通过增持617.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0.62%,虽然远低于中植系合计持股比例,但已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并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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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五大争议

2017年7月5日上午,荃银高科诉中新融泽、中新融鑫、中新睿银(中植系三公司)增持股份一案在安徽省高院一审开庭审理。

据报道,本案存在五大争议焦点:一是荃银高科是否为本案的适合原告,二是三被告超比例增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荃银高科要求三被告在二级市场抛售超比例购买股票,并将收益归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四是荃银高科限制三被告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五是荃银高科要求三被告赔偿以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荃银高科发布公告、宣布将中植系旗下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是在2016年3月31日晚。据报道,一份呈送至安徽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显示,荃银高科要求判决,确认三被告违法增持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并判令三被告对上述股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二级市场予以抛售,所获得的利润归原告所有。

“2016年中植系突然举牌时,并没有和我们打招呼,是深交所打来电话,告诉我们第三大股东(即中植系)举牌了。后来我问中植那边为什么不提前打招呼,那边就应付说是因为涉及内幕消息。我说他们是违规举牌,他们说不违规。”曾对媒体说。

中植系此番增持遭遇了监管压力。2016年6月,荃银高科公告称,股东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安徽省证监局也裁定,由于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荃银高科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入荃银高科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新融泽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增持了荃银高科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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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人”?三被告申辩并无主观恶意

据了解,围绕上述五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首先,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荃银高科并不适合作为本案原告。荃银高科代理律师称,由于被告三公司侵犯的主体不能全部明确锁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代表诉讼。“法律对于举牌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及时知道大比例股份变动情况,让公司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荃银高科代理律师称。

其二,对于原告因知情权“被侵犯”而要求判决被告超比例增持行为无效,中植系表示反对。“原告代理律师是将知情权被侵犯与增持行为混淆了!三被告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并无法律法规认定增持结果无效,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植系代理律师表示。

法庭上,荃银高科代理律师还指出,三被告应将违规增持的3.71%股份在二级市场抛售。对此,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是付出了真金白银的,而荃银高科是公众公司,其股票就是让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三公司的增持并不会导致其他投资者交易行为受限,也未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侵害。因此,被告三公司理应享有股东合法权益,即使获利,也是合法收益。

谈到被贴上“野蛮人”的标签,中植系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2016年2月26日新买入股份比例达到8.71%,26日是周五,而27日、28日是周六、周日,并非交易日。因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是在2月29日,即周一晚间披露,仅晚了一天时间。从时点看,被告并不存在刻意隐瞒交易、拖延披露时间的行为。此外,被告三公司增持时使用的都是自己的账户,而非关联账户,或分仓增持,因此,主观上并无恶意隐瞒收购行为的目的。

谈及双方最初的“美好约定”,中植系代理律师称:“我们当时希望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主观上心存善意,才决定投资荃银高科。眼下,我们作为第一大股东从未享有过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这不是对我们的伤害么?利用上市公司这个平台起诉第一大股东,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据荃银高科公告,法庭昨日并未判决,因此暂无法判断该起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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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暴露法律盲点,引发争议

荃银高科、中植系的反目,也令违规增持的监管、法律处理问题暴露出来,其中存在的法律盲点,引起了业界争议。

中植系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增持荃银高科时,正值市场下跌,其增持行为是响应监管号召,且该公司的信披完全遵守、符合监管要求,交易方式也符合交易规则且并未故意隐瞒。未停止及时买入,是因为对监管规则存在误解。

该人士还称,由于此前确实并无太多先例,荃银高科要求其卖出违规增持的股份,并限制其表决权的诉讼请求,在法律层面并无依据,况且监管机构已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理类似行为时,上述情况恰恰是目前存在的棘手问题。

迄今为止,与荃银高科情况相似的,只有上海新梅一例。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利用多个账户增持上海新梅14.86%的股份,但截至2014年6月13日,王斌忠并未披露增持账户受同一人控制或一致行动人的关系。2015年11月,证监会做出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但对于如何改正,监管的相关处罚却未明确界定。如今,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争端,如何解决也存在同样的疑问。

“已经构成实际举牌,但没有及时停止买入,肯定涉嫌违规,会受到行政处罚。”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向媒体说,此类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知情权,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但类似情况确实没有太多先例,监管调查结果出来以后,如何处罚也存在困难。

不仅如此,违规增持的股票如何卖出,也是一大问题。刘华浩说,是按当时买入价卖出,还是按目前的市场价卖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操作具有很大难度。另一方面,就算法院、监管认定种植系违规,但也没办法否认违规增持股票的所有权。

“买的是所有权,侵害的监管权和知情权,处罚归处罚,但股票所有权没法否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也认为,对于类似情形,一方面处理先例不多,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起来确实存在难度。但如果不存在其他情形,此类行为的性质并不是太严重。

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前资深投行人士黄建中认为,违规增持或增持后不及时披露,并继续买入,可以降低举牌方的买入成本。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违规增持使持股比例超过原第一大股东,造成了第一大股东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未披露,而这是这是“很大的事情”,性质要比信批违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市场危害较大。

“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因为违规成本低。”黄建中说,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现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太轻,二是现有规则的处罚不明确。张维光也认为,在法律缺乏明确约束的情况下,此类行为曝光后,一旦被群起效仿,可能会对市场形成不良影响。

来源: 新京报 赵毅波

中国证券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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