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我国种子生产尤其是杂交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的情形,企业生产的品种往往也会逐年更新,致使生产品种、地点极易发生频繁变更。《许可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简化审批程序。

关于审核审批权限

农业部:核发E,F,G证

省级:核发A证和B证

受理、审核E,F,G证

县级以上地方:受理、审核、核发C证和D证

受理、审核A证和B证

负责辖区内4主体备案工作

关于外资企业许可核发

新《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鉴于目前相关行政法规正在制定,经征询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答复:在法规出台前,农业部可按原做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的审批和管理,目前仍然按1997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即外商投资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先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F证),再到企业所在省份申请领取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

关于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核发

考虑到转基因种子管理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按照2011年修订许可办法的做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修订,实行两证合一、取消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等要求。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与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同的是,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受理审核前,需征得种子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同时,由于转基因种子生产涉及转基因安全问题,因此其副证变更不实行简易程序,仍按原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关于鲜食爆裂玉米许可核发

《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核发许可证; 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核发许可证。

关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许可核发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子法》延续了原《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可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此条规定,并没要求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关于非籽粒种子许可核发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关于许可申请所需品种条件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品种”要求,特别增加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育”的能力和条件。

我国品种管理涉及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保护等相关制度,品种保护主要是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保护的范畴;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引种备案是品种市场准, , 入的范畴。

从品种审定又引申出自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的选育单位只有一家)、第一选育人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排名第一的选育单位)、合作选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有多家选育单位)。

新办法在取消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许可条件的同时,增加了对种子企业“品种”的要求,符合我国种子企业的基本特征和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核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

申请C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D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要求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或登记品种,品种可以是自育、合作选育也可以是独家转让品种。

申请B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要求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申请A证(育繁推一体化):品种可以为第一育种者的合作选育品种,比旧办法独家自育的要求有较大幅度放宽,目的是推动科企合作。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D证)

《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此条并没有要求“自育”或“受让品种权”

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签订独家生产经营协议,无论该品种是否保护,均可认为符合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 Ø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出台实施,因此申请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

《许可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

此条规定明确列出了品种条件的3种情形,为并列关系,只要符合其中1项情形即可。

关于“受让品种权的品种”,此品种必须是已经并正在有效保护的品种,也必须通过审定,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必须与品种权单位签订独家转让协议,可不要求变更品种权保护证书。

育繁推一体化许可条件

《许可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11项条件,重点包括下面9大项:

(一)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育繁推一体化许可申请材料

《许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6方面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育繁推一体化许可核发程序

根据《种子法》和《许可办法》规定,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审核机关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由农业部调整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同时,考虑到其许可证全国有效,在许可核发前要求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可向核发机关直接反映,也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

来源:根据全国种子管理培训班(7月3日)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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