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

近日,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并联合召开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农业部种子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对这次行动开展的背景、重点内容等做了解答。

问:近年来,我国种业市场状况怎么样?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实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

答: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需要,近年来,农业部组织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种子质量显著提高,2012年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为90%以上,比2009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为粮食生产“十连增”作出了重要贡献。

虽然通过多年的市场整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明显减少,但出现了新的问题。随着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优良品种的市场价值快速提升,一些不法分子以合法品种名称侵权生产销售受保护的品种,牟取非法暴利。这种套牌侵权、制假售假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影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也就是业内常说的“8号文件”。文件提出发展现代种业关键是做大做强种子企业,核心是提高品种创新能力。两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新品种保护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但是,套牌侵权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其中就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部署。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是我们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

问: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最大的特点是什么?答:这次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最大的特点就是三部委联手出击,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控,让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劣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建立对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这次专项行动,农业、公安、工商将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对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依据《种子法》、《刑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形成打击合力。

在监管环节上,将在基地制种、种子加工包装、调运、市场销售等多个环节,对品种、种子、企业和经营户进行全程监管,并形成种子调出地与调入地协同办案、检打联动的监管机制。

为打破地方保护,将建立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我们将请种子协会、品种权人、种子企业对各省(区、市)的种子市场秩序、打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在打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问: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三部委将采取什么样的“重拳”?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过去在种子市场监管过程中,各地对套牌侵权违法行为多数是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难以形成对违法分子的威慑作用。这次专项行动,我们要对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不但要进行罚款,还要对不法企业采取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不法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形成让不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社会氛围。

问:什么是假劣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依据《种子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将对不法分子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因生产、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工作意见

为激发我国种业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农业生产用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现就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提出要大力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研发能力明显提高,自主研发选育了一批优良品种,新品种保护授权数量大幅增加,但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问题日渐突出,损害了品种权人权益和农民利益,严重挫伤了育种创新积极性。任其蔓延,将阻碍我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各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种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玉米、水稻为重点品种,以制种基地和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梳理案件线索,坚决退出一批问题品种,吊销一批违法企业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捣毁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不法分子。

(一)严格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种子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全面检查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品种授权合同等。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侵权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二)切实加强品种管理。国家和省两级品种审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清查审定品种,退出没有生产面积、存在重大缺陷、未上交标准样品的品种。结合市场检查、企业督查,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市场经营的所有水稻、玉米品种进行抽样检测。

(三)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整顿。各级农业与工商部门要加强种子经营门店日常巡查,重点整顿规范种子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集中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将种子经营门店监管责任落实到人。督促经营者依法建立经营档案、台账,检查种子来源及其合法性。强化广告监管,严查虚假广告。为减轻经营者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台账,依据农业、工商部门要求建立的进销货台账应互通互认。

(四)全面开展基地清查活动。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制种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核对许可证、制种品种、生产地块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检查制种企业是否具有授权或委托手续,是否与制种户签订生产合同等。在种子收获前组织拉网式检查,抽取所有生产品种的种子样品,进行真实性检测。对种子调运站点进行监督抽查,查明种子去向和数量,同时抽样检测真实性。对于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

(五)深入开展入户倒查。各地农业部门要对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乡村,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倒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来源情况、购销发票等。对于来源不明、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要追查种子来源,并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测。

(六)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重大案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认真开展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于公安、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测或田间鉴定。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公安、工商部门职权的,可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限期办理,彻查全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对在种子打假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农业部将建立对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延伸考核评价制度。

(二)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健全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农业部门要开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种子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受理单位必须每件必理,违法必究。制定完善权威高效的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制度,提高种子案件查处效率。

(三)建立联防联打工作机制。针对种子违法犯罪案件跨区域的突出特点,要加强部门、区域协作。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建立案件联防联打机制。对于重大案件,发生地和企业所在地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问题种子、问题品种、问题企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查处。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有关精神,依法及时公开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介,加大对种子打假工作的宣传,尤其是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种子打假工作氛围,使得不法分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品种权人和企业维权意识。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及时发布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引导用种农户选择信用良好企业的种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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