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入室盗窃价值180元被子 被罚2000元
发表日期:2017-06-20 09:13PM 阅览次数:
30多岁的陈某原本是封丘县的农民。2016年6月18日12时10分许,陈某在封丘县陈桥镇某村东头,趁王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院内,将王某家院内绳子上晾晒的被子盗走。陈某在将要逃出王家的时候,被王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被盗被子价值180元。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结果
近日,封丘县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未遂)判处陈某罚金200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中关于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五种行为方式。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虽然所盗被子的价值只有18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犯罪标准,但其属于“入户盗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既遂时,理论界仍存在争议,比较权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控制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法官在审理该案中采用了“失控+控制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不仅需要物主已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财物必须在盗窃者的控制之下,否则为盗窃未遂。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物被追回,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