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种业科研“小岗村”实践
本报记者王澎
种业权益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开,十个改革重点省(区、市)发挥各自科研和产业优势,陆续取得突破,其他省(区、市)也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范围。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局副局长王登山。
问:从全国范围看,种业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效?
答:从调研情况看,一是各地都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地方政策,各试点单位也根据五部委的意见和地方政策,制定了本单位的制度体系和实施方案;二是一大批成果得到转化,让一些科技人员真正富了起来,调动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科企合作多形势开展,提升了企业商业化育种的能力,拓展了科研人员创新的空间,并形成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合作模式。
以浙江省农科院为例,2016年浙江省以实施许可、转让等方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共41项,合同金额3446万元,到位1784.61万元。其中首次以竞价拍卖方式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完成科技成果转让项目11项,成交总价1241万元,溢价率66.6%,农业科技成果竞价拍卖转让首次登上了浙江省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的舞台,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问:目前的权益改革还存在哪些共性问题?
答: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科研人员对持股、兼职、离岗创业等依然有顾虑;二是制度落地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有的需要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有的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三是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有被削弱的倾向,受种业改革试点的吸引,一些以前从没想过搞育种的科研人员也开始加入到育种大军中来,而资源普查、手机、保护、鉴定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就会少有人问津。
问:如何解决对于这些问题?
答:针对以上问题,一是要加强政策宣讲,并辅以典型案例的剖析,让广大科研人员更深入全面的理解政策,吃下“定心丸”;二是针对种业改革试点涉及的人才分类评价、持股兼职、离岗创业等敏感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三是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人员,通过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收入,使他们安心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问: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在推进中取得的成效,对于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和全国各个领域的科研体制改革有怎样的意义?
答: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被众多种业人称为种业科研领域“小岗村”实践的改革试点,其前期取得的试点成效和实践经验给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以支撑和佐证。现已扩大试点到整个种业领域,随着试点改革的循序推进,种业科研体系呈现了进一步的生机和活力。从目前试点已经取得的成效看,未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可复制推广的案例,完全可以在各个科研领域的科研体制改革中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