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两农民当街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尸体被判刑
发表日期:2017-05-13 09:14PM 阅览次数:
在朋友处购买得黑熊肉后,竟公然摆放在吵杂喧闹的市场上叫卖。近日,由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宁蒗县法院开庭,2人均被判刑。据悉,该案是该县近10年来作出有罪判决的第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马某某、钟某某系宁蒗籍农民。2016年4月26日16时35分,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接当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宁蒗县大兴镇商贸街便卖黑熊动物肉,公安民警闻迅赶到,经过10多分钟的查找,在商贸街中段找到了正在推销售卖的马某某,当场查获疑似黑熊肉2块,民警将马某某控制,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1只疑似水獭动物死体。经讯问调查,马某某贩卖的部分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系向钟某某购买。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同年4月30日11时许,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宁蒗县永宁乡至拉伯乡公路抓获钟某某,查获其携带的1只疑似水獭动物死体。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某某处查获的2块动物肉为哺乳纲食肉目熊科亚洲黑熊肉,属我国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5010元人民币;从马某某、钟某某处查获的2只疑似水獭动物死体为食肉目鼬科的水獭,属我国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18000元人民币。
2016年8月23日该案件移送宁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核实查阅了卷宗后认为,马某某、钟某某公开贩卖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于2017年1月16日向宁蒗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月13日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于4月17日宣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