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股东”须遵循市场化机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记者日前获悉,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遇到了颇大挑战。一是“温饱型”农业已经不能满足农民进一步富裕的愿望,极度细碎化的农地限制了农业生产率的提升。二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民流转到了非农领域,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三是当前的土地流转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释放承包者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打破农民收入瓶颈的关键之所在。

2016年,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实事求是地作出决策,决定将以前 “两权分离”的体制,转变为“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新体制。而此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进入总结阶段,其目的就是让“三权分置”土地改革真正从文件走到田间地头,并生根开花结果,从而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从微观层面来看,让农民做土地“股东”,于公共利益而言,通过规模化生产提升农村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于农民私人利益而言,像投资者一样做“股东”,让农民与城里人一样获得财产性收入,确实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但真正在到实际操作层面,农民“股东”利益实现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例如农业公司一旦出现破产,农民没有城市“股东”的经济承受能力,须防止“看上去挺美”。

入股,说到底是一种投资行为,任何一项投资不外乎三种情况:盈利、亏损、收支平衡。笔者认为,此次试点中总结出的“保底+分红”政策确实是“挺美好”的事情,但前提是农业公司或合作社持久地盈利,至少是收支平衡。防止出现农民土地“股东”出现“看上去挺美”,不仅仅要从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下功夫,关键在于保障“有利可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遵循市场化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路径。

首先,提升农业经营利润,让农业有利可图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基本前提。实际上,仅仅规模化经营并不能确保农业公司获利,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业供销产市场机制、农产品信息网络、农业科技应用推广体系等存在较大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经营利润的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农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规模化只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很小部分。农业补贴等农业宏观政策全面优化才是农业现代化的真正“瓶颈”,必须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其次,培养农业企业家,让农业真正“公司化”经营是农民“股东”成功的关键所在。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股东”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企业家”的经营能力,例如马云、董明珠等都是其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当前,我国农业公司、合作社的“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员极度匮乏,大量的农业公司、合作社依然是按照“小农”模式经营,这样的规模化“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弱。培育农民“企业家”也是美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三,遵循市场化机制,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唯一路径。说到底,农民土地“股东”是一种市场行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但是到了基层政府,不少改革任务往往具体化成为一项项工作任务,甚至异化成基层官员的政绩工程,土地入股,政企联合,强行“拉郎配”只能制造一时的虚假“美好景象”,“看上去挺美”。在之前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已经充分证明,凡是过分行政干预,不遵循市场化机制,最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往往导致失败的结果。

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土地“股东”后顾之忧,才能真正激发农民做“股东”的热情。实际上,如果出现农业公司破产,“保底+分红”模式中的“保底”是难以完全实现的。农民收入高度依赖土地,承受能力远不如正常意义上的“股东”,一旦发生土地经营失败,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土地复种等处置问题极为棘手,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土地“股东”。因而,只有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入股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民放心大胆地当“股东”。

(作者:盘和林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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