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普到农民心窝里

“掏鸟窝获刑”、“捉癞蛤蟆违法”……如今,“采三株野草”也犯罪了。农民朋友在感慨“路边的野花不能摘,路边的野草也不能碰”的同时,可能也疑惑了,如此法律似乎显得“不近人情”,生活中又该怎样预防,才能避免落入这看似无处不在的“陷阱”呢?

其实,并非法律“不近人情”,也并非法律“喜好惩戒”。根据刑法学理论,按照刑法和社会伦理的关系,犯罪可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行为本身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通俗点讲,大家都知道杀人、抢劫、盗窃、放火是犯罪,这些就是自然犯。而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定犯。“采野草违法”就是一例典型的法定犯,行为本身虽无可厚非,却触犯了法律条文。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法定犯并实施惩戒?原因在于需要通过刑罚的目的实现一定行政规制和经济管理的目的。拿“捉癞蛤蟆违法”的例子来说,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有利于农田等小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大量捕杀就会使害虫泛滥,从而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而野生兰科植物由于其自身价值不菲外加自我繁殖能力差,近两年遭到大量的采摘贩卖,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如果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很可能我们的下一代就体验不到空谷出幽兰的赏心悦目了。总而言之,还是为了创建并维护更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即便如此,也不能掩盖一个事实,当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普法工作没有到位。“不知者无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些朴素的民谚反映了一个道理:在适用法律惩处之前应该让老百姓知道为什么自己犯了法。否则这种“杀一儆百”的普法方式和“以罚带管”的行政模式只能反映出执法机关执法手段的欠缺,甚至有懒政怠政之嫌。普法工作要普到农民的心窝里,普到农民心服口服,让农民知道自身行为的红线在哪,也让农民在违法以后甘愿受罚。

普法普到农民心窝里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很多的事情可以去做。比如本案,卢氏县徐家湾乡作为野生兰花适宜生长的地区,该地区的周边是否设立足够多、足够醒目的宣传栏和警示牌,用以科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品种,并提醒群众多加留意保护。执法机关是否深入野生兰花生产区周边辐射的村落和农民家中进行普法,让农民可以做到辨识野生兰花的品相并了解到采摘行为违法。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进行普法教育的第一道“战线”。我们应当“穷尽法制宣传的手段”,以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当前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基石。执法机关应当普法普到农民家里,送法送进农民心中,让农民真正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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