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本下乡"组织农民 是对农民的不尊重

有些学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体所有制,搞“私有化”;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声称农地“所有者缺位”。依他们的逻辑,只有私有财产才叫“产权”,国有和集体财产都是“无主”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这从来没成为过问题,但耕地和宅基地是集体财产,这也不应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个法律规定不存在概念定义不清的问题,只有被曲解和违反的问题。

都“市场经济”了,我国为什么还拒绝国有也拒绝私有,坚持耕地和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坚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共有私用?理由有五个。

第一,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城市利益可能侵犯农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为非农土地国有,农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农地就必须给予农村人适当经济补偿,并担负起为失地农民安排未来生活的道义责任。这个责任,公司绝不愿承担,也绝不会比国家更有承担能力。公司随时可以关门“跑”掉,但国家“跑”不掉,无法生存的失地农民至少还有“找补”的对象。

第二,集体所有而非国有,是对乡村自然和历史差异的有效承认。我国从南到北,从海岸到高山,加之历史变迁,农村各地人地之比差异巨大,不同的集体凝聚力也导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为农地集体所有,各地农户的承包地面积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异和弹性。正因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们认可的公平条件下出现了“承包专业户”。

第三,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平均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共有私用,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特色。农地私有,发包耕地和分配宅基地就失去了主体,失去了法律依据,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废除了集体这个“地主”,废除了集体权利,公平、道义、安全,就都没有了载体,连残疾人和五保户都没人照顾了。

第四,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权利”不是什么天然的东西,而是力量均衡的产物。较之“集体”,个体农户基本不具备抵抗强大资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个击破”。其实,购买一两块“水系”上方的关键地块就能使临近农户就范,遑论今日之公司惯于雇用黑社会势力威逼农民。就对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言,集体远强于个体。政府一纸“村集体里所有户主签字同意”的规定,就使资本渗透的难度大为增加。

第五,集体所有而非私有,是联结村民的经济和社会纽带,也构成农村与城市对接的桥梁。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没有集体所有制下的“共有私用”,农村人是无组织的“一盘散沙”,甚至无法接受政府转交的城市“惠农”援助。风灾后的缅甸就是例证,冰灾震灾里的中国就是反证。非农地的国有,农地的集体所有,是工农联盟的两大基石。正是在这两大基石之上,中国共产党才可能协调和领导工农联盟。没有了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乡村政府就必然被资本俘获,我们的共和国就不再是人民共和国。

基层不稳,天下大乱。向农地集体所有权“下刀子”不是“深化改革”,而是代表资本“自由”的利益去“闯(人民利益之)关”,革农民的命。当前农村的主要问题不是进一步削弱农村集体,而是党要夺回基层政权,巩固基层政权,加强集体所有制。只要中国共产党没有被资本俘获,所谓“新的土地革命”就不会发生,烽烟四起、天下大乱的局面也就不会出现。

反对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通常会提出以下两条理由,貌似代表农民“致富”的利益,实则掩盖了代言“资本”的实际。

第一,农村集体的领导者勾结腐败的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正在大量卖掉农民的土地,还压低出售农地的价格,贪污了卖地的收入,让农民吃了大亏,不如实行私有化,把卖地利益留给农民。如此的判断很轻浮。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1)转为非农用途的土地确实会大幅增值,但数量很少,涉及的人数也很少,并非全国农村的情况。自从有了农地“售卖”的最近20年,流转为非农的农地总共才5%,涉及的农民也才5%,主要是城郊农民(还有些水库和道路用地的移民)。凭什么依据5%的“农转非”用地来改变全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我国的耕地不能再“农转非”了,耕地的非农转化已经接近极限了。我国现有耕地18亿亩多点,政府已经划出了18亿亩耕地不得“农转非”的绝对底线。总体上,我国的城市用地极为“粗犷”,若照日本那样精细规划,现有的城市土地已足够使用。

(2)那5%的城郊农民并未“吃大亏”,变得贫穷。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的土地增值差价不能算作对农民的“剥夺”,那样算账是故意算“糊涂账”。正如经销商可能比生产者赚得多,在世界多数地方,土地“农转非”的主要增值收益不可能由农地的个体地主获得,而是由规划和批准土地用途的政府及投入巨额资金的开发商获得。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农转非”的土地补偿价一直在成倍上扬,拥有区位优势的城郊农民得到了实在的好处,顺利转化为市民了。学人不能信口雌黄,国有化那5%的土地不是农民变穷的原因,而是城郊农民变富的原因。真实的情况是,城郊农民大多盼望耕地和宅基地尽早被国家“征用”,并为获得更多的补偿而密集栽树,加盖房屋层数。

(3)我国确实存在农地征用价格不公道的问题。价格不公道的问题有两大因素。其一,为控制工程腐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刚性,缺乏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弹性。增加弹性比想象的要困难,但也正在解决之中。其二,官宦子弟或奸商办“公司”跑马圈地,贿赂地方政府官员并勾结本地黑社会,强买农地和林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或盖别墅、开小矿。这种“资本下乡”给农民补偿很低,还搞“分期付款”,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此事的环节通常是:县政府官员被上级派给“招商引资”的指标,这“指标”又被“分派”给乡镇政府,“公司”则乘虚而入,来“投资”,通过种种贿赂手段要挟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帮忙压低土地价格。结果,村干部被“公司”勾结县乡两级政府“逼良为娼”,伤害了自家乡亲们的生存利益。这与集体所有制何干?此种情形虽不多见,但全国各地都有,林区较农区多,偏远地区较发达地区多,是引发群体抗议事件的主要原因。问题不是来自集体所有制,而是来自“资本下乡”的冲动,来自当地政府官员腐败,来自集体太软弱。恰恰是因为集体所有制被虚化和村行政的灰色化,“公司”才有机会勾结腐败官员去俘获村干部。农村集体是腐败官员和贪婪资本的最大障碍。倘若没有了集体,农民保护自己正当土地权益的能力会大大降低。若地方政府服从“以人为本”的中央新政策,取消“以资为本”的“招商引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当然要在“公司”控股占大头。如果资本放弃了,就只能说明他们的“利润”仅仅来自剥夺农民土地,就不值得来“投资”。

南方山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把“野林”描述为“荒山”,不惜砍掉“野林”让“公司”去种柑橘之类的经济作物。那些政府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无知无识的原始野蛮资本主义,既破坏生态导致水土流失,又破坏物种多样性。几口橘子汁哪里抵得上我国美丽的原生山林啊!与其低价卖给野蛮商人,还不如将其“国有化”,由当地林业局封山育林,保护起来。生态林的前途在于国有化,经济林的前途在于集体所有制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第二,声称农村耕地和宅基地“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晰”。如此,集体所有制导致农民不能卖地卖房,所以贫穷。倘若耕地和宅基地私有,农民个体就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就能“致富进城”。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农民卖地卖房能否“致富”;其二是判明“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的功能。

(1)在真正的农村,倘若不违法改变耕地的用途,房和地“押”不出“资本”,押不出“进城”生活的货币。那点钱只能换走农民生存的安全。农村集体不是农民贫穷的原因,工业时代财富形式的变迁才是农民贫穷的根本原因。在我们的时代里,农产品只可能让极少数占有巨大面积耕地的农民“致富”。卖2亩耕地和1所乡间陋房,不会让农民富裕,只会让我国大量农民成为无地无房无工作的“三无”流民。在强大的资本面前,软弱分散的农民卖地卖房叫“自由”?论述资本主义导致农民破产起义的名著汗牛充栋,早在上个世纪就成为常识。当那么多信奉私有制的欠发达国家陷入赤贫和无地农民的抗议运动,人口与耕地之间矛盾尖锐的中国凭什么去相信那“个人理性选择”的“鬼话”?在信奉资本的时代,没有集体所有权,没有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助,分散成户的我国农民根本就没有安全可言。幸运的是,中共中央拒绝了少数学人和某些大众媒体的“私有化”忽悠,做出了保护7亿多农民生存安全的《决定》。《决定》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个《决定》还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2)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代表着一个从历史曲折中磨合而来的出色、精致的“社会机制”,绝非西方教科书里阐述的“生产要素配置”方案,也不是什么私有制或公有制问题。

李昌平先生研究农村地权问题多年,他从土地权属角度剖析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社会机制,抽象归纳为四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村民“共有共用地”。比如水系(农耕水利之系统)、水塘(汲水淘米洗衣之处)、风水林(村边应有林地的良好风俗)。“共有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出多少钱也不能分配到户。没了集体就没了“主权”载体。

第二部分是“按人口分份使用地”。比如耕地的使用权按人口平均分配。在资源奇缺的环境里,按人口平均分配不仅公平,保持了人道主义精神,还保持了弹性。其一,“按人口分份使用”有助于集体内部依民俗自我调整,保持均衡,也就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定期调整。赵阳先生2007年提供的分区抽样调查显示,85%以上的农民认为在30年承包期内,应当根据人口变化调整耕地,比如每五年或以上微调一次。而且,一半以上的农民有意把“30年不变”解释为“家庭承包制度”不变,而非集体不可以微调。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这是集体内的农民集体行动,既符合多数农民的利益,也符合人道精神,理应得到政府尊重。这部分利益,过去较多的是“增人增地”,现在主要是“减人减地”。其二,“按人口分份使用”,有助于流转使用权,也是真实有效的“退出机制”。比如集体成员定居城市,土地承包权就要交还集体,即“减人减地”。比如200亩地平均分配给100人使用,每人2亩,但也可以1人承包,向其余99人交承包费,即向集体地主缴纳承包费。

第三部分是“按户使用地”。主要指的是宅基地。比如每户2人是300平方米,3人也是300平方米。成婚时集体划给宅基地;全家退出集体,宅基地就交还集体,集体补偿地上房屋。

第四部分是“集体机动地”。比如村集体保留至少5% 的耕地。增人了,把地分出去;减人了,把地收回作为机动地。机动地发包出去,集体就有收益,可以解决五保户问题乃至公共利益问题,包括村干部的工作补偿。办加工业、养殖业、种植业,开河渠,兴学校,搞文化建设,修路架桥,等等,都要占用村民承包地,就用机动地补偿。可以说,类似农村传统社会的“祠堂地”,机动地是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基础,也是家庭利益和社区公共利益的天然调节阀。

概言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四大类使用方式,构成有机的社区整体,是有弹性的共有私用制,官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

农村集体的弹性共有私用制海纳百川,能容纳各地农民的首创精神,容纳道义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容纳如瑞士般富裕的华西村和奇特的南街村,并且催生了“乡镇企业”这个世界奇迹。声称农村集体所有权“虚置”的学人不了解农村社区,把农村“想象”成了城市,把我国农地的“共有私用”误认成“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倘若搞“永久”的分光吃净,就挖空和否定了中国精致的农村集体所有制,集体成员的“退出机制”就受阻了,农地的流转就不顺畅了。全家搬进了城里,却成为“不在地地主”,把土地无偿交给外来亲友种,导致“耕者无其田”,甚至大量土地闲置抛荒。农户分光吃净至“永久”,“地主”就废了,农村社区这个有机体就垮了。农村社区垮掉就出现权力真空,就必然有黑社会来填补。农村社区的崩溃并非“自然”,而是直接干预社区内部组织,令其削弱的“政策”使然。食洋不化,教条主义地理解西来的“国家—社会”两分思想,就不懂得传统社会里的“乡绅中国”,就不懂得政府与人民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人民民主”,结果就是政府脱离人民,政府被资本俘获,人民被资本欺辱。

据说,保护农民地权的主体有三种:政府、法律、集体。有学人认为,政府不保护,集体不保护,只有法律可以保护农民地权,故动辄谈论(个人的)“法定权利”。法是人执行的,怎能成为“主体”?资本强大,所以被法律和政府尊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集体的农民是分散软弱的,谈不上被政府和法律尊重。农民集体所有权就是法定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农民有组织,集体有力量,政府和法律才会向着农民。不尊重农民集体就是不尊重农民。直接插手集体内部事务,企图以“资本下乡”的外来商业势力去组织农民,搞各种“花样”去削弱农村集体,就是对农民集体的不尊重,也就是对农民的不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