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我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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