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发布,6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呈现七大亮点。一是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二是取消临时登记,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三是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四是农药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五是农药经营者要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农产品生产企业、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六是农药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标签要求用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果、茶叶、菌类、中草药的生产,违法用药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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