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拟扩围至农业、服务等领域

实施28年的《标准化法》(下称现行法)将面临修订。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以及社会事业领域。

为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部分标准缺失老化

现行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对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体系和有的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现行标准化法范围过窄,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

记者注意到,标准缺失、老化甚至“打架”等问题此前就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去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的专题询问上,就有委员就安全生产领域的标准问题发问。

当时,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回应说,标准制修订进展缓慢,甚至缺失、老化、“打架”的问题确实是客观存在,标准也有个“年龄问题”,现在有的安全生产“标龄”甚至超过10年,国际上是5年左右。

对于标准修订缓慢,支树平还介绍,标准的制修订也是协调的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往往涉及政府相关部门,涉及行业和有关企业,甚至涉及消费者,需要兼顾各方面的需求,这个协调起来有时候是很费时间的。比如大家对电动自行车高度关注,电动自行车标准2002年就提出修订,中间的协调难度是非常大的。

不仅在安全生产领域,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中也提到,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标准制定未及时跟进,影响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管,如空气净化器、防雾霾口罩等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另外,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提及,一些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矛盾,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标准名称完全相同、实施中易混淆的就有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如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车载电子产品、饮用水等,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制定的标准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拟规定急需标准优先立项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修改较大,条文拟从原来共26条修订后达到41条。

据田世宏介绍,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

在整合强制性标准方面,修订草案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也需要标准制定加快速度。此外,为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此次修订草案提出,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确定完成期限。

另外,为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草案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并且,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在增加标准供给的同时,修订草案也注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企业未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执行的产品标准或者公开标准弄虚作假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