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4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张建晨所作的关于《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落实市委“科创中心22条”精神、按照科技创新法规框架安排,推动出台的第一部科技创新法规,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自主权、科研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等内容,确立了既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指导规则。
根据条例,转化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成果处置和奖励实施两个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
企业是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载体。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此次立法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二是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三是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融资、保险支持。采用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和保险服务。四是加强产学研衔接。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确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性质,部分高校院所在面对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等问题时,出于对可能产生的国资流失风险和决策责任的担忧,相关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的积极性,有时“不敢转化”或者“不愿转化”,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为此,此次立法确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要求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立法还明确将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按照条例,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成果转化后报酬不低于净收入70%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等多方主体,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激发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持续发展。为此,条例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此次立法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立法还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附件: 暂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