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登记实施在即,必须走哪三步?与审定究竟有啥区别

一、规范市场保障农民权益

记者:《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以保障粮食供给为首要任务,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关注不够,在实践中存在“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加之没有品种标准样品,客观上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育种者权益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记者: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办法》颁布实施,既是贯彻《种子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对种业工作的新要求。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统筹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提供品种支撑,满足消费市场对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通过品种的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行为,保证市场上销售品种的特征特性等基本信息全面、完整、真实和准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品种登记,公开发布登记品种的信息,统一保存品种标准种子样品,登记品种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种业信用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确保种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种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经济作物处处长李莉:对于科研创新,《办法》也有着重要意义。“过去经济作物不审定,一些育种者育出新品种却不愿拿出来,怕品种流失。《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产权保护和新品种推广。”

科技创新需要鼓励,更需要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申请者同时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李莉认为,科研单位应该及早整理实验数据、测试材料,为申请做好准备,新品种要在多生态条件下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尽快登记推向市场。在谈到登记制度和新品种权保护的区别时,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品种登记更侧重于品种“身份”管理,也考虑到品种的实际应用价值,而品种保护是解决品种权归属谁的问题,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9个品种列入登记目录

记者:为什么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确定29种作物?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根据《种子法》规定,遵循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农业部将29种非主要农作物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其中22种作物是原《种子法》规定,由农业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各自确定的审定农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高粱、大麦(青稞)4种粮食作物,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4种油料作物,甘蔗、甜菜2种糖料作物,蚕豆、豌豆2种杂豆作物,大白菜、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5种蔬菜作物,苹果、柑橘、香蕉3种果树,以及茶树、橡胶树2种经济树。另外7种作物是当前生产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的农作物,包括谷子、结球甘蓝、黄瓜、番茄,梨、葡萄、桃。谷子是起源于我国、栽培最古老的农作物,在中华民族整个农业发展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当前更是旱作可持续生态农业发展和种植结构调整的重要农作物;黄瓜、葡萄等蔬菜和水果种植面积大、产区集中,产业效益高,是丰富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物。

据《全国农业统计提要》统计,2015年,这29种非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7.4亿亩,占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29.7%,占所有非主要农作物的77.8%,这些作物在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发挥着独特角色,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柑橘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邓秀新:柑橘作为我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作物,此次也被列入到登记目录当中。对柑橘品种施行登记管理,有利于规范苗木市场,解决品种名称混乱和病害传播问题,“伪劣品种苗木流入市场会给农民造成损失,而一旦遇到大范围的病害,种质资源也需要得到特别保护,登记制度为柑橘的发展上了‘保险’。”邓秀新建议柑橘产业加强品种选育和试验的档案记录、加强品种比较试验、注意新品系的发掘和杂交后代的评价,以便为登记制度做足准备。“科研机构应该加快品种鉴别手段的研发,例如DNA指纹技术。”邓秀新特别提到。

品种登记不是“小审定”

记者:品种登记与品种审定的异同是什么?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都是品种管理的措施,相同之处有三个方面,对申请品种都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都要向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申请文件或样品不真实,或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予以撤销。

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试验主体不同,品种登记试验主体是申请者,即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品种审定试验主体是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即品种试验主要由国家统一组织或国家授权有资质单位组织,或者《种子法》授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二是申请条件不同,品种登记侧重品种的“身份”管理,品种只要符合DUS基本条件,经过试验确定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推广范围,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即可登记;品种审定有准入门槛限制,品种经过试验测试达到审定标准才能通过审定。三是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品种审定为强制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区别于现有的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更注重申请者自负其责。“登记不是‘小审定’,主要是确定品种的唯一身份。”李立秋说到。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表示,登记制度是贯彻“放管服”新理念的重要举措,申请者只需要自行开展品种测试和试验,自行确定种植区域,就可以登记,在适宜地区推广种植。

“放管服”深入品种管理

记者:“放”字体现在哪?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依据《种子法》的要求,《办法》本着“流程简便易行,范围严格控制,全程强化监管”的原则,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为宗旨,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进行,《办法》规定,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品种登记没有门槛,《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品种只要符合人工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经过相关试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栽培范围,按照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不虚假、不欺骗、不隐瞒,品种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突出问题,就能够申请登记。

记者:“管”字有什么含义?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在登记品种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对已登记品种发现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或者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品种登记并予以公告,停止推广;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以及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规定,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品种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记者:“服”具体表现在哪方面?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农业部组织全国农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撤销、查询、监管等信息,同时,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品种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与受理。

申请品种登记“三步走”

记者: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有哪些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第一步,登记申请。对于新选育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应按照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特性和育种过程等说明材料,以及品种DUS测试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已授权品种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同时提交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时只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DUS说明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品种只需要在一个省份申请登记。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品种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第二步,受理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者的品种登记申请后,应当给申请者一个书面受理函,并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种子样品。申请者应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步,登记公告。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提交种子样品的,予以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受理省农业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关于登记变更: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变更并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登记”、“推广”、“销售”的问题

蔬菜种子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梁顺伟律师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登记与销售进行解读。

种子的推广和销售本来不是个问题,但由于法律条款的表述不同,似乎让这两个词组的定义成了个大问题,一些企业更是从中发现了可以减轻自己法律义务的途径,事情真是这样吗?

什么是推广?推而广之就叫推广,也就是从一家到大家的过程,推广的定义是清楚的,唯一不同的是推广的主体、推广的手段和推广的对象。比如,推广种子,其推广的主体主要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推广的手段主要是销售,推广的对象是农作物种子。又比如,国家前些年主导的推广新能源,再想想推广核能、推广社区养老,等等,再想想其他无穷无尽的推广,就知道我们简单的区分推广和销售是多么的可笑。

在进一步论述以前,我先隆重推出我的三个观点:

第一,凡生产经营纳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蔬菜企业,请您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一定要先登记再销售。否则,一旦农民出了损失,瘪下去的是你的钱包,失去的是你的人身自由,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第二,对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未经登记销售的,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尽管放心去执法,你的行政执法行为将经得起行政司法审查;

第三,关于种子推广与种子销售的问题,我的观点是——销售,是种子企业推广种子的主要形式或手段。

现在,让我们看看造成目前理解混乱的罪魁祸首在哪里。

《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上述法律是造成我们今天理解歧义的源头,我不知道起草法律的人当初是否心灵有所感应,但让我感觉诡异的是,在描述审定品种的时候,推广和销售是并列的,并且没有加任何修饰或限定,但在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上,他却采用了“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种表述方式,现在猜测他的意图是困难的,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也许他当时根本就没有把问题想复杂,也许他觉得如此丰富的汉文化,干嘛非要表述的千篇一律呢?

让我们反过来想一想,未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如果没有登记,连推广都不允许,怎么还会允许销售呢?如果你辩解说,我这是销售种子呀,我不是推广种子啊!你猜猜,农民伯伯会信吗?警察叔叔会信吗?检察官大人和法官大人会信吗?反正,梁律师不信。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了昨天杨主任所说的理解法律要从立法的本意出发,这是对的,不管起草法律的人是否如我们一样精心地抠过字眼,但我们绝不要幻想着该不同的表述是在为我们可以不登记而销售留下的后门。

殊不知,我们自以为可钻的法律漏洞,其实正是捕捉我们的陷阱。不信,去问问法工委,谁敢说销售种子不属于种子的推广?有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望文生义,有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能望文生义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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