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申请数量全球第一达18075件,“大而不强”局面亟待扭转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4月13日,在首届中国(三亚)水稻国际论坛上,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表示,从1999年开始到2016年,我国申请量已经呈现直线上升,2016年申请量已经达到2523个,授权量达1937个。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处长陈红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大而不强”
自《条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国内外品种权申请 18075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8195件,2016年申请量为2523件,授权量1937件,年度申请量仅次于欧盟,单个国家第一位。
在这种大家争相研发突破新品种的大环境下,涌现了一大批自主创新突破性优良品种,塑造了一批自主创新型企业,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逐步形成。
同期,部分企业单位引进了一批国外优良品种,增强了外国企业对我国种子市场环境的信心,为我国引进外国优良新品种、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劳动力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的同时,使我国农业能够及时利用世界先进的育种成果,丰富了育种资源,缩短了与世界先进农业的差距。
“但是,我国新品种保护作物种类单一,水稻、玉米、小麦申请量占总量70%。其他经济附加值高便于国际化的花卉、果树、蔬菜等品种很少。”陈红表示,“而且申请的新品种中,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利用简单的改造之后,改头换面变成新品种。”
缺乏前瞻性的植物新品种战略布局
我国育种者的品种权申请还基本局限在国内。由于制度政策不完善,对外交流不足,财政支持不够,我国育种者走出国门实施和运用品种权的意识、能力还非常薄弱。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海外申请占在国内申请50%以上;我国向海外申请只占在国内的1.2%。2000-2013年,我国向海外申请品种权133件,授权47件。2014年申请2件,授权1件。2013年,中国向海外申请33件,只占全球海外申请量的6‰。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按照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制定。处于低级阶段,且实施已超18年。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专章列入,但就保护水平而言,未做实质性调整,与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相比差距甚远。
陈红认为,新《种子法》中依旧还是存在四个未有确切规定的环节。
一是现行制度仅限于繁殖材料生产和销售环节,而对繁殖材料进行存储、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极可能构成侵权又便于维权执法的环节未作相应规定。
二是品种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未衍生到特定条件下利用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物,有些侵权者分明在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甚至是不育系、自交系等的种子却说成是在生产粮食产品,导致难以追究侵权行为;特别是无性繁殖类作物,从市场上查找收获物易,却难以找到种苗源头。
三是由于缺乏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原始品种育种人用十几年甚至一生的心血育出一个新品种,他人仅改变个别性状,甚至是毫无经济价值和实用意义的“点”改变,就可以在别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轻松获得新的独立的品种权利,这严重影响了企业投资育种创新积极性。模仿育种、“贼选品种”行为泛滥,品种原始创新不够,同质化问题非常严重。几个有较大影响力的侵权假冒纠纷案件也大多与之有关。
四是对“农民”和“自繁自用”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侵权企业委托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实践表明很多情况属于代繁代制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导致实践中品种权人无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