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收购案”事主申请国家赔偿
发表日期:2017-04-11 11:40PM 阅览次数:
无证收玉米获刑后改判无罪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没有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临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判决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进行再审。今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
提出5项赔偿索赔38.8万
在赔偿申请书中,王力军总共提出了5项赔偿请求,总计38.8万余元。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认为,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的,主要是临河区公安局,侵犯王力军财产权的,主要是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因此他们向两家单位申请了国家赔偿。
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从2015年3月26日被羁押,直到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王力军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间为5天。因此,临河区公安局应依法支付请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242.30元/日 5日=1211.50元。此外,王力军还提出了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
对于自己所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王力军称,其无证收购玉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但并不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临河区公安局仍然错误地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临河区检察院向临河区法院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刑事判决书。临河区法院的有罪判决虽然是缓刑,但却让王力军背上了罪犯的名声,给王力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王力军在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临河区法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4万元;虽然王力军仅被羁押了5天,但被临河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身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上的后果,给王力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公安机关支付8万元精神抚慰金。
王力军还请求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这其中,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要求法院赔偿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
法院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此外,在赔偿申请书中,王力军还要求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向他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受害人有权请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办案机关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权利,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就应在多大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王殿学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