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 农民日报 》( 2013年12月09日 06 版)

司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和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诉讼。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企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行政保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边境保护:又叫海关保护,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保护的对象目前仅限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不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产品涉及进出口的农业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海关备案的方式获得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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