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县详解新版《种子法》和《管理办法》

日前,景宁县农业局在局四楼会议室组织详细解读新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学习的有农业执法大队、种子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农作站等科站的有关农技人员、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人、省勿忘农集团景宁分公司种子门市部及农资店的负责人共60多人。县农业局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刘赵康到会作动员讲话,并指出组织学习《种子法》和《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由景宁县农业执法大队、景宁县种子管理站专题对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审议通过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参加学习的人员人手发送中国法制出版社印发的《种子法》和县农业局翻印的《管理办法》。

种子法最新修订是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共有10章,94条。本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共有6章34条,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通过学习得知《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41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学习会明确指出,各经营种子主体务必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种子,不得超范围经营,经群众举报和现场取证,确保经营伪劣种子、假冒种子,按照种子法第九章规定追求法律责任。《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程义华叶国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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