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房整治:必须和农民有效协商

“空心房”整治相当复杂。政府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农民权利如何保障?尤其是当前拆迁问题十分敏感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基层的和谐稳定?不是简单政策初衷好就可以解决的。

3月17日上午10时许,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在进行“空心房”拆除动员工作时,遭到村民明某袭击身亡。

据初步了解,案发前,现场的乡村干部没有与明某发生冲突,更没有强拆他家的“空心房”。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相信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很多细节会逐渐明朗。而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悲剧发生的背景——当地正在进行的“空心房”大拆除。

所谓“空心房”,各地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说法是指“农村长期无人居住、无人管理,具有安全隐患的破旧房子”。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转移到城市中生活发展并逐渐定居下来,他们在农村依旧保留有祖屋或者房子,这些房子年久失修,很多已经成为危房。这种现象在我国许多地区农村都普遍存在。还有一种说法,是指一户多宅的闲置房。与前一种说法不同的是,这种房子虽然闲置,但是户主并没有转移城镇中去,而是农村还有另一处宅基地。

近年来,针对农村“空心房”问题,许多地区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整治。在辽宁省丹东市,采取有偿退出复垦,同时仍保留原有土地权属的方式。而在江西赣州,则是早年农村老旧危房建新拆旧的工作延续。据其去年7月印发的《?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利用3年时间拆除房屋合计158299栋。其中,南康区要拆除16446栋。

总体而言,“空心房”不仅影响村容整洁和村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更重要的是,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雨季到来时,极易发生房屋倒塌压死人的事情。因此可以说,各地开展的针对此类“空心房”的整治是必要的。

但是具体到实践中,这项工作操作起来是相当复杂的。政府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农民权利如何保障?尤其是当前拆迁问题十分敏感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基层的和谐稳定?不是简单政策初衷好就可以解决的。

例如,前一种“空心房”问题,虽然农民已经转移到了城镇,房屋也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政府有权利进行拆除呢?既然是危房,可否采取原址加固的形式?后一种情况更为复杂,严格意义上说,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即便如此,对于多出来的那个“空心房”也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之。

具体到本案件中,其实还是有很多疑问的。村民明某虽然别处建了新房,也领取了拆旧建新的补偿款,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他是否明确知晓建起了新房子就必须拆掉旧房子?他家有两个儿子,新建房是属于已经结婚的二儿子的,大儿子马上也面临着结婚另批宅基地的问题,如此他是否算属一户多宅?若是拆除,以后还能再批宅基地吗?这些疑问未解,就仓促劝拆,正是为这起悲剧的发生埋下了引线。

无论怎样,明某选择暴力的方式应对纠纷,挑战了法律的底线,必会依法受到惩处。但值得深思的是,在农村拆迁问题频频引发激烈对抗的背景下,这一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我们如何能够尽可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尤其是当前许多地方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打造美丽乡村的过程中,关于“空心房”整治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课题。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的一生希望所系,无论是已经进入城市还是尚在农村,土地和房屋对于他们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价值。即便空心了、败落了,也不是简单说推倒就能推倒的,在拆迁整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农民的这份情感和利益诉求。

还须明确,宅基地及房屋既然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任何形式的整治都必须和农民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协商机制。或是原址加固,或是拆旧建新,或是有偿退出,或是房屋拆除土地权属不变等等,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开展不同的探索和实践。但前提是,必须要征得农民的同意。这种同意,不是简单地带着挖掘机到民房门口去和农民谈判,也不是在信息不充分不透明的情况下让农民签字了事。不能因为“我们是为农民着想”就强制推行,也不能糊弄老百姓。就算是为农民好,做工作也要多些耐心。

其实,这份耐心不只针对农民,也应给予基层干部。给他们多点时间和空间,多些工作上的支持和理解,多些科学工作的思路指引。而不能动辄采取指标分解、层层下达、限期完成的方式,把大量的压力和矛盾都压到基层。这样只会加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是事与愿违、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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