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机安〔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72号令)进行了修订。修订按照“统一规范、简政放权、分类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历时两年,经过面向行业征求意见、面向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以及多次会议研究讨论等环节,目前已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讨论,广泛听取基层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农民机手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修改建议,于4月18日之前将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安监处。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精简规章证件。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3个部令合并成《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个部令,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进行整合。将现行的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1个证件,将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2个证件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1个证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取消了准考证和实习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法规结构更加优化,证照种类更加精简。
二、进行科学分类。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2008),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和驾驶人准驾机型进行了科学分类。将以往按大中小分类的方法改为依据标准按结构性能的方法进行分类,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分类管理。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八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条)。同时,依据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实施分类管理,依法明确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登记时必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及其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记分制度、满龄体检制度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衔接。
三、明确监管责任。依法统一规范了主管部门名称,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市农机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责任,明确将业务办理责任下放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条)。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的监考要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对违规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人员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四、实现制度创新。提出“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明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新购买的合格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联合收割机实行注册登记免检制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七条)。将驾驶证申领截止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延长到70周岁,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驾驶年龄上限相一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九条)。允许境外人员申领驾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设立了驾驶证注销后有条件恢复的制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取消了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规定。实现了制度创新。
五、强化便民措施。一是突出信息公开,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面向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相关事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五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五条);二是增加了由所有人自愿申领登记证书的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三是在相应业务中增加了在居住地可以办理相关业务的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四是增加了网上或电话预约考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五是增加了补考次数,缩短了补考预约时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六是取消了遗失声明要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七是来历证明中增加了村委会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二条);八是扩展了代理业务范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九是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由县级拓展到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方便群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规范相关术语。一是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使用“拖拉机运输机组”替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将“居住地、暂住地、住所地”等规范为“居住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等);三是参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标注方式,将证件“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规范为“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四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由“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范为“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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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3月24日